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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債權確保法律實務-合同風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0期/風險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5/10/15
    資料來源:
    容:
    他們所簽訂的合同和該確認書均無提到藥品編碼標準問題, A 公司也沒有很具體地向 B 醫院進行這方面的詢就按照以往開發的經驗,自行替 B 醫院編製他們的藥品編碼標準。 但是, B 醫院在交貨的時候便持反對 註:藥品編碼標準是中國大陸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藥品編碼的一套規定,這是特殊規定,本案事發之後,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說法,藥品編碼標準由當事人雙方便可進行約定,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供的只是一個參考的依據,後果的發生不是故意違反合同的結果,而是因為藥品編碼標準,雙方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合同也沒有作明確的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