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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1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01/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 一 ) 》第 9 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 44 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 2.
    題:
    不動產登記與合同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0/11/15
    資料來源:
    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前段:「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後段:「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在這種情況下,登記就難謂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