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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如何使在大陸作成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2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06/06
    資料來源:
    容:
    倘債務人在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並經法院審查認為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即無強制執行力可言。
  • 2.
    題:
    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解讀與台商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1/15
    資料來源:
    容: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 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3.
    題:
    工會經費的催繳與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3/15
    資料來源:
    容:
    或者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八) 支付令的效力: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另行起訴,透過訴訟程序主張權利。 申請的撤回:在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