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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新政策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8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9/06/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 15% (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 10% 計算限額。 2.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仲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定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 5% 計算限額
  • 2.
    題:
    2008 年度之捐贈、呆帳損失、佣金按何標準進行稅務申報?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6/15
    資料來源:
    容:
    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仲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定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 5% 計算限額
  • 3.
    題:
    大陸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新政策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7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9/05/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企業過去在台灣對於薪資支出及職工福利費用科目的稅務觀念相對大陸較簡單,大陸依舊制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在薪資的認定是以計稅工資才可以稅前扣除, 三費的計算也是以計稅工資作為計算限額之基礎,所以有許多支出都是遭剔除的,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雖然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