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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法院作成的民事調解書,可否在臺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及強制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7/17
    資料來源:
    容:
    」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認可由臺灣地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出具並經臺灣地區法院核定,與臺灣地區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調解文書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 2.
    題:
    省台灣同胞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聯絡員會議在寧召開
    類:
    焦點/活動專區/台協活動
    刊登日期:
    2023/07/17
    資料來源:
    江蘇省台辦
    容:
    省台灣同胞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聯絡員會議在寧召開
  • 3.
    題:
    兩岸PPP/BOT投資契約爭議解決比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1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3/24
    資料來源:
    容:
    第48之1條規定,應在BOT/PPP項目投資契約明定以「協調委員會」或仲裁方式解決契約爭議。目前雖然臺灣的大部分BOT項目,已經透過「協調委員會」解決契約糾紛,但其作出之建議,有些並不被政府主辦機關接受,沒有法律效果。建議契約規定仲裁條款,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協調委員會」建議,把履約爭議提付仲裁,以解決目前新冠肺炎(COVID-19) 疫情衝擊下,愈來愈多的BOT/PPP契約爭議。
  • 4.
    題:
    臺胞在中國大陸所有的房地產於過世後應如何辦理繼承與拋棄繼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丁、戊、甲、辛,各得繼承五分之一的遺產份額,己、庚各得繼承十分之一的遺產份額,可以向其他繼承人主張多分遺產,若繼承人間得協商確定遺產分割等事項,則尊重繼承人間的協商結果,若無法達成協商時,則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分割遺產。
  • 5.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7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21/02/09
    資料來源:
    容:
    B類和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 6.
    題:
    疫情期間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就業衍生的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2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0/10/29
    資料來源:
    容:
    以達成和解協議,解決勞動爭議; (二)調解:如果當事人雙方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時,可以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及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製作「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 7.
    題:
    如何前往中國大陸申請民事強制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11/08
    資料來源:
    容:
    申請認可由臺灣地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出具並經臺灣地區法院核定,與臺灣地區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調解文書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 8.
    題:
    臺商民商糾紛多元解決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2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1/11
    資料來源:
    容:
    調解 當事人自願調解者,依照人民調解法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下,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告知當事人依法採取仲裁、行政、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第26、
  • 9.
    題:
    徐州市召開臺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聯絡員會議
    類:
    焦點/活動專區/台協活動
    刊登日期:
    2017/10/11
    資料來源:
    江蘇與台灣
    容:
    徐州市召開臺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聯絡員會議
  • 10.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7/25
    資料來源:
    容: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與其業務領域和範圍保持一致。 二、 調解任務: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是:(一)調解民間糾紛;(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調解小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在自然村、社區(樓院)、車間等設立人民調解小組,
  • 11.
    題:
    臺商在大陸如何確保債權、追償債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10/16
    資料來源:
    容:
    調解方式可依調解機關分為下三種: (一) 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係為調解民間糾紛而設立的群眾性組織。大陸地區於西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調解法」,依該法第4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將不收取任何費用,雙方當事人於自願、平等之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可製作調解協議書,協議書經雙方簽章生效後,
  • 12.
    題:
    二分鐘看懂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1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5/09/04
    資料來源:
    容:
    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此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所作成的判決、裁定、和解筆錄,以及臺灣地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出具並經臺灣地區法院核定後,具有與臺灣地區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調解文書等,亦可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 13.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1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5/09/04
    資料來源:
    容:
    申請認可由臺灣地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出具並經臺灣地區法院核定,與臺灣地區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調解文書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 14.
    題:
    揚州市召開台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工作會議
    類:
    焦點/活動專區/台協活動
    刊登日期:
    2015/01/09
    資料來源:
    江蘇與台灣
    容:
    揚州市召開台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工作會議
  • 15.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4/11/25
    資料來源:
    容:
    設區的市和港澳同胞投資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的重大問題。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由有關部門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事機構承擔。
  • 16.
    題:
    兩岸勞動法律制度比較研究-以勞資爭議調解制度中心,並以台中市政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為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仲裁機構是由各縣市政府籌設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和仲裁委員會。 2.關於權利事項之爭議— 台灣法律規定爭議當事人雙方對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方案同意並在調解記錄上簽名,為調解成立;調解均出於自願性,由企業內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進行。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三方組成。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願調解的,可以申請仲裁。 三、調解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組成員不同 1.台灣方面首先在將勞動爭議區分為調整事項和權利事項,並且分別利用調解、仲裁或調解、
  • 17.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其主要內容如下:一、 調解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設立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三、 組成人員: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
  • 18.
    題:
    有關加班加點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11/15
    資料來源:
    容:
    如果企業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員工可以就此問題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仲裁機構作出裁決處理,如果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 19.
    題:
    台商應重視勞動爭議的預防與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4/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內應設置調解委員會。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第7條規定: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故建議台商企業內應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俾使一旦發生勞動爭議,能快速地在企業內獲得解決。由於勞動爭議發生,固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由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一旦協商不成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如能為勞工所接受,
  • 20.
    題:
    大陸台商投資企業的雇工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對勞動爭議,如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可以口頭或書面向企業設立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21.
    題:
    涉外仲裁與勞動仲裁之不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03/15
    資料來源:
    容:
    但我認為每個台商都應該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內,設立一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企業內設立調解委員會的好處有很多。首先,調解委員會是體制內的機構,若能將問題在公司內部就解決掉了,自然是最好。若無法解決,調解委員會也有拖延時間的功能,只要拖過了提出仲裁的時間或提出訴訟的時間,勞方失去了法律的保護,資方就可以居於佔優勢的談判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