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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在大陸開具發票會被認定為已收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1/19
    資料來源:
    容:
    」依據該規定,發票具有兩種證明效力,即發票與驗收證明相結合,是債權發生證據,債權人憑發票和實物驗收證明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在債務人取得了發票與實物驗收證明後,發票的證明效力發生轉化,轉化的條件是償還貨款,「必須取得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 2.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1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6/11/15
    資料來源:
    容:
    被上訴人三忠株式會社所提供的短重證明材料,因未經具有法律證明效力的部門的證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日使領館的認證,無法確定其真實性,也無法證明短重的事實發生在該批貨物裝船前,故原審法院認定短重責任應由上訴人江蘇某公司承擔缺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