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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台商如何透過新物權法融資及保障債權(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5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7/07/15
    資料來源:
    容:
    兩者相同之處在於對企業整體財產設定一個抵押權,而不是就各項資產單獨設立擔保物權,打破了大陸法系原本採行的一物一權主義。四)設押財產可否自由處分的不同集合抵押財產設定後,抵押標的物即不得任意進行處分,如要轉讓必須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巳經抵押的情況,權的登記應當依據抵押財產的性質來決定,以登記生效要件下的抵押財產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權自登記時發生效力,以登記對抗要件項下的抵押財產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2.
    題:
    台商大陸經營必須要有稅款優先的認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5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5/15
    資料來源:
    容:
    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第 45 條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在實際交易中,當事人往往會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留置,作為擔保手段。如果納稅人在用財產設定抵押之前,欠有國家稅收,那麼其用於設置抵押的財產中包括國家的稅收利益,國家同時也對該財產擁有所有權。
  • 3.
    題:
    中國中小企業融資現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7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3/11/15
    資料來源:
    容:
    銀行貸款可採用之擔保,依銀行接受的順序分別為:(1)質押:提供動產交債權人佔有;(2)抵押:將財產設定作為抵押擔保;(3)保證由第三人或法人提供連帶保證。
  • 4.
    題:
    論擔保合同的無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4/15
    資料來源:
    容:
    擔保物不合格的無效 《解釋》第5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 5.
    題:
    海關監管貨物不得抵押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4/15
    資料來源:
    容: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9日通過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