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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申論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2/12/15
    資料來源:
    容:
    的有關法律違反大陸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則不予適用(第3條),而應適用大陸法律。在大陸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大陸法律(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因在大陸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10條規定,適用大陸法律
  • 2.
    題:
    大陸對於涉台經貿仲裁幾個爭議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0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7/12/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亦明文表示,必須適用大陸法律,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合同條款無效,因此,涉及上述類型合同若其合同合意以台灣法律為準據法,應視為無效,一律改適用大陸法律。事實上,上述類型合同必須經大陸相關單位事先審批,現實上發生可能性極低。 若非上述類型合資、合作合同,而是一般買賣或民商事合同時,是否仍必須強制適用大陸法律
  • 3.
    題:
    大陸台商投資企業的雇工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爭議的解決,僅能適用大陸法律。勞動合同由企業和其工會組織協商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