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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企業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法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4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4/12/16
    資料來源:
    容:
    亦即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1個月的預告工資,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2.
    題:
    中國大陸員工假期種類與工資支付分析(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7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4/05/15
    資料來源:
    容:
    職工醫療期是指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到24個月的醫療期,而由累計的請病假時間來確定是否醫療期滿,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醫療期滿,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該員工的勞動關係。
  • 3.
    題:
    中國大陸病假與醫療期的規定與特色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2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3/12/20
    資料來源:
    容:
    (二)醫療期滿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不管什麼階段的醫療期,總會牽涉到醫療期滿或未滿的問題,重點是只要病休職工的醫療期已滿,且滿足某些條件時,企業就可以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這與臺灣的法律規定,符合留職停薪的生病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唯程序上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 4.
    題:
    「三孩政策」下臺商招聘與任用女職工應注意的法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11/18
    資料來源:
    容:
    四、解雇環節,謹慎解除作業 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三期之內的女職工,企業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三種情形)、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5.
    題:
    武漢肺炎疫情蔓延期間之幾個常見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8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0/05/05
    資料來源:
    容:
    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從202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
  • 6.
    題:
    臺商如何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期間的勞動關係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7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0/05/05
    資料來源:
    容:
    換言之,醫療期滿痊癒的始可解除勞動關係。 另外,勞動合同到期的,不得終止勞動關係,應當分別順延至醫療期滿、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或者政府的緊急措施結束,始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 7.
    題:
    中國大陸企業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及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2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18/04/12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 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 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 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8.
    題:
    因應景氣進行企業縮編,員工遞出辭呈後,該如何計算薪資與發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2/24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9.
    題:
    大陸各地工傷職工離職補償金的差異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9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5/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員工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不能以員工已經醫療期滿、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簽訂勞動合同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濟裁員等情形為理由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 10.
    題:
    大陸員工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如何計算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2/15
    資料來源:
    容:
      拙作「員工患病醫療期滿台商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刊登於台商月刊(今年 1 月 135 期),引起回應,詢及病假工資如何計算的問題,本期就醫療期內「病假工資(
  • 11.
    題:
    員工患病醫療期滿,台商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5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1/15
    資料來源:
    容:
    有關醫療期滿、醫療期未滿等情形,企業能否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等情形, 企業對無過失員工以醫療期滿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 40 條及 41 條,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35 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12.
    題:
    大陸員工因病留職停薪短期內無法復工可否遣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1/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 5-10 級的,需等到醫療期滿就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 40 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假如該 員工已經醫療期滿,因他 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應於醫療期滿時,委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 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
  • 13.
    題:
    企業如何調崗降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9/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14.
    題:
    全球經濟危機下大陸台商如何合法操作裁員、解雇作業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9/04/15
    資料來源:
    容:
    40 條 1-3 項詳述如下: 一、第 40 條 1 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須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運用這個條款的第一關鍵是必須等到醫療期滿( 3-24 個月)這個程序完成後再進入法定的調職調崗程序;第二關鍵是用人單位除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另須支付醫療補助費。
  • 15.
    題:
    最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精解與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0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10/15
    資料來源:
    容:
    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7 )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8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9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16.
    題:
    台商執行新勞動合同,勞資爭議實務及運作策略剖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2/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 17.
    題:
    台商如何因應2008年新『勞動合同法』及新『企所稅法』的實施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1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1/15
    資料來源:
    容: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勞動合同期滿的(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18.
    題:
    約定試用期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8/15
    資料來源:
    容:
    患病或非因工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8.
  • 19.
    題:
    台商如何依法設立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6/12/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辭退(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公司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者 三、
  • 20.
    題:
    工傷糾紛及工傷給付爭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2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4/04/15
    資料來源:
    容:
    該員工於醫療期滿後要求離職 , ,並要求依據工傷認定七級標準一次性給予工傷補助金合計 6 萬元人民幣(該員聘請律師計算的金額);公司認為該員工仍在試用期, 該員工於醫療期滿後回到公司 , 公司根據該員工的意願將其安排到門衛當保安 , 但該員於當保安一段期間後 , 由於不適應該工作 , 因此要求公司給予以保安的薪資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21.
    題:
    非工傷醫療期已滿但未痊癒又不能工作 有何經濟補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1/15
    資料來源:
    容:
    的即屬於員工自身患病或非工傷;(二)非工傷的醫療期;及(三)醫療期滿仍未治癒,有何經濟補償?項規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滿。也就是說,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 (三)醫療期滿但未痊癒又不能從事工作,有何經濟補償?對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如果其醫療期尚未結束,
  • 22.
    題:
    企業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效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23.
    題:
    大陸台商投資企業的雇工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
  • 24.
    題:
    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的勞動爭議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八、九、十級為部份喪失勞動能力,作為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在職工醫療期滿後,進行醫學技術鑑定準則和依據。 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患病或負傷在醫療期間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工作的,企業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智慧搜尋系統」功能說明

「智慧搜尋系統」可根據USER查詢的關鍵字,快速查詢出大陸台商經貿網所蒐錄的文章,本網站提供智慧搜尋乃因Google搜尋功能雖強大,但它是利用現有Google搜尋功能,而非針對本網站文章內容特別開發的系統。故本搜尋系統與Google的差異如下:

  1. 輸入查詢關鍵字在輸入框的選單中,本系統會自動根據本網站所蒐錄文章與查詢關鍵字的關聯程度,依序顯示「延伸詞彙」並挑選之。Google則是根據其自身建構的全部資料庫,而非本網站蒐錄的文章來判斷關聯性
  2. 輸入查詢關鍵字在查詢後,智慧搜尋系統會帶出與此關鍵字相關的關聯字「智慧關聯提示詞」以供點選來直接搜尋。Google則沒提供本功能。
  3. 提供使用者布林邏輯運算搜尋,利用交集(and)、聯集(or)、排斥(not)組合關鍵字,可精確找到所需文章,Google只可用空白來表示and搜尋。
  4. 提供一般查詢及進階查詢,可根據本網站的文章類別來挑選查詢範圍,且可計算每類別的文章篇數,並點選某類文章來顯示,但Google則無此功能,無法控制文章的顯示順序或類別。
  5. 本系統還可根據日期範圍來檢索文章,且可根據「熱門瀏覽」或「最新刊登」來選示排序,且系統管理者也可在後臺設定「熱門關鍵字」以讓USER能快速點選搜尋等功能,而這是Google所沒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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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英文單字的運算元 and 、or、not、in 均大小寫無關,但前後必須有空白字元。
  9. 標準欄位名稱請參見 SetIndexField 的說明。日期欄位內容必須採“yyyy/mm/dd hh:mi:ss"格式,省略時分秒時,自動視為 0 時 0 分 0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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