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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長沙公司作為批發部的開辦單位,其投入的註冊資金已足額到位,一、二審判決由長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與《民法通則》規定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相悖。批發部的名稱前冠以長沙公司的名稱,只能說明批發部的名稱尚不夠規範,應加以完善,但以此否認批發部的法人資格沒有法律依據;批發部的經營場所係長沙公司無償給批發部使用,應認為批發部已有場所;批發部實行經理負責制,有自己獨立核算的財務制度,雲南公司稱批發部沒有相應的經營管理機構和財務核算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