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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12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49
  • 1.
    題:
    中國大陸關於行政拘留相關法律的介紹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10/17
    資料來源:
    容: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等的網路攻擊、侵入、幹擾、控制、破壞等活動;5.
  • 2.
    題:
    新《反間諜法》之迴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0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3/10/20
    資料來源:
    容:
    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六) 新法擴大「間諜行為」的定義,涵蓋「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等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行為,並賦予相關當局檢查涉嫌人士隨身物品的權限。
  • 3.
    題:
    中國大陸新修《反間諜法》的衝擊與臺商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8期/產業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3/08/16
    資料來源:
    容:
    (四)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等的網路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 (六)
  • 4.
    題:
    臺商如何合規進行個人資訊跨境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5/26
    資料來源:
    容:
    明確了個人資訊處理者向中國大陸境外提供個人資訊應當具備的四大基本條件:一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資訊達到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處理者,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應當通過網信部門組織的「 (三)需要時應當進行安全評估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資訊達到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進行安全評估。
  • 5.
    題:
    在中國大陸經營電子商務應注意哪些法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3/24
    資料來源:
    容:
    ) 三、中國大陸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最新報告指出,近年來,網絡產品和服務供應鏈安全形勢愈加嚴峻,針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資訊竊取、攻擊破壞等惡意活動持續增加,針對數據的網絡攻擊以及數據濫用問題日趨嚴重,數據安全風險將更加突出。
  • 6.
    題:
    中國大陸《網絡安全法》與《數據安全法》之比較與臺商之認識及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3/01
    資料來源:
    容:
    如《網絡安全法》第37條規定: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
  • 7.
    題:
    臺商如何因應《數據安全法》並做好合規經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3/01
    資料來源:
    容:
    二是必須確保網絡安全、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安全、個人資訊保護的安全等」。 九、臺商企業數據安全合規經營建議 1、臺商企業數據跨境流動要合規。
  • 8.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0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22/03/01
    資料來源:
    容:
    共23條,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擴大當事人範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資料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高性能電腦和伺服器、大型存放區設備、大型資料庫和應用軟體、網絡安全設備、雲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和資料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 9.
    題:
    中國大陸頒布數據安全法對台商可能之影響與評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期/中國大陸頒布數據安全法對台商可能之影響與評估
    刊登日期:
    2021/12/20
    資料來源:
    容:
    依據網安法第31條,「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包括公共通信和資訊服務、能源、交通、水利、從事這幾個領域相關服務的台商,尤其是平臺業者,如果被認定為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就需要遵照網安法對於數據出境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資料的出境安全管理,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具體範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七條 
  • 10.
    題:
    中國大陸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臺商面臨的衝擊與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時事評析專期/時事評析專文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依規定只能將資料儲存在中國大陸境內,人事部門對中國大陸員工資料若有回傳臺灣的情況,必須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0條規定,該條文如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資訊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存儲在境內。
  • 11.
    題:
    中國大陸近期加強監管及相關執法事件對臺商之可能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時事評析專期/時事評析專文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共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且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 12.
    題:
    數位時代投資中國大陸不可不知的《網絡安全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8/07/19
    資料來源:
    容:
    最關鍵的四大點是,嚴懲網路詐騙及網路攻擊、保護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網路實名制法製化、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可限制通訊等。 企業責任的規範:該法要求企業在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遭到破壞,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時,企業需要盡到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處置違法資訊、配合偵察機關工作等,這代表企業未來可能面對越來越多的資安責任及資源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