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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淺析台商在大陸進行隱名投資的法律風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9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9/15
    資料來源:
    容:
    法解釋明確了隱名投資人的法律地位,即「視為合伙人」,這說明,隱名合伙人與顯名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並承擔同等的義務。結合第 44 條可知,隱名合伙人與顯名合伙人共同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大陸法律的這一規定,而上述司法解釋則規定,在對外部關係上,投資於合伙企業的隱名合伙人與顯名合伙人同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旦遭到債權人追索,隱名合伙人無法進行承擔有限責任的抗辯,而只能與顯名合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之後方能按照與顯名合伙人之間的內部協議對其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