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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地區新土地管理法及刑法(部份條文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9期/兩岸資訊站
    刊登日期:
    1999/02/15
    資料來源:
    容:
    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產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題: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刑事處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2/15
    資料來源:
    容: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或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處罰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或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處罰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