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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投資大陸創投業 外商需掌控的法律狀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2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4/15
    資料來源:
    容:
    採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u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由「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2r限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