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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談「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7/05
    資料來源:
    容:
    裁決意見」規定:「裁決應當按照仲裁員的多數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該按照首席仲裁員(在我國,稱為主任仲裁人)的意見作出。
  • 2.
    題:
    大陸地區仲裁制度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11/25
    資料來源:
    容: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一般爭議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或者爭議金額雖在人民幣100中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作為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另一名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當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委員會推薦的首席仲裁員名單中提名一至三人為首席仲裁員,推薦名單中有一名仲裁員被當事人提名重名的,該仲裁員視為被當事人選定為首席仲裁員,如果當事人未提名或雖提名但未重名的,視為當事人未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
  • 3.
    題:
    撤銷大陸仲裁裁決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2/12/15
    資料來源:
    容:
    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提付仲裁,選定某台籍仲裁員擔任仲裁員,對方沒有任何回應,過期後貿仲為對方指定仲裁員,並指定首席仲裁員,於2011年10月8日組成仲裁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