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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律師如何為兩岸人民訴請分割遺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03/12
    資料來源:
    容:
    再被告乙於1981年間,已移居香港定居而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證與英國海外護照,未再持有大陸地區護照或身分證件,自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一)案例事實被告乙實際上於1981年間,已移居香港定居而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證與英國海外護照,為雙方不爭之事實。 (五)因此,本案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被告乙於1981年間,已移居香港定居而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證與英國海外護照,未再持有大陸地區護照或身分證件,自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且當時香港仍屬英國治理之殖民屬地,亦具英國國籍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