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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類:
    台商企業館/民生化工業/生技醫療
    刊登日期:
    2021/05/30
    資料來源:
    容:
    及其衍生科技的開發,已成功發展出4個專業技術平台及24個專利,其中包含22個發明專利,美國專利占5成,另2個是新型專利,目前開發完成高度危險性傳染病及個人化醫療檢測產品10餘項,六項產品獲得衛福部認證,各項檢驗試劑將陸續商品化。
  • 2.
    題:
    台商對於《侵權責任法》中類型化侵權責任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四、高度危險責任: 高度危險責任是現代工業社會的要求,也是科學技術發展的必然結果,與一般侵權責任不同,本法規定高度危險人應負擔無過錯的侵權責任。台商若從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壓等高度危險的事業,就有可能面對高度危險責任。 本法規定,佔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 3.
    題:
    台商對於《侵權責任法》一般條款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智慧財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即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如產品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本法都有無過錯責任的規定,也就是責任之構成並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必要。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此即所謂過失相抵原則,但在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第 72 條有關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使用人的責任,亦即其他過失侵權人不得主張過失相抵。
  • 4.
    題:
    談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6/15
    資料來源:
    容:
    (二)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依照民法通則第 123條規定,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被害人仍須證明加害人從事上述高度危險作業、受有損害及因果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