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未分配利潤匯出應注意事項
來源:海峽交流基金會
文/偕德彰(偕德彰現為德安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
臺商未分配利潤匯出,境外法人股東要扣繳10%,境外個人可以免稅,這已經行之有年,近年受到臺灣實施 CFC 法案及中國大陸《公司法》修正,臺商未分配盈餘匯出,需要關注下列幾個問題 :
問題一:股東會決議做出之日起,須於六個月內進行分配盈餘以往臺商公司可能會考量資金需求及稅負問題,在股東會做出分配利潤決議後遲遲未分配,甚至帳列應付股利好多年到最後可能已無法支付,面臨轉列營業外收入課稅的問題。
中國大陸於 2024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有關盈餘分配條文,其中新增了股東會作出分配利潤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分配的規定,所以未來臺商公司在做盈餘分配的決議前,就要先考量資金及稅負問題,確保決議後六個月內能進行分配支付。
問題二:資金存量決定盈餘的處理方式
由於新《公司法》對於盈餘分配時限的硬性規定,將降低公司資金調度的彈性。在年度結算後中國大陸臺商思考如何運用年度盈餘時,需同時考量企業未來六個月內的資金存量是否充足再予以決定:
1.分配現金:若帳上現金足夠,則可在完成扣繳稅款後進行現金股息分配。
2.盈餘轉增資:若帳上無足夠資金,但仍要分配盈餘,可選擇盈餘轉增資,僅需準備扣繳稅
款。屬外商投資企業者,按照財稅 [2018]102號通知,也可申請暫緩徵收所得稅。
3.保留盈餘:目前中國大陸並無保留盈餘稅的規定,若帳上無足夠資金,亦可以先選擇保留盈餘未來再分配。
問題三:港、澳、臺個人利潤匯出免稅或課徵20% 稅率存爭議
依據中國大陸財稅字 [1994] 第 20 號: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由於多年來該免稅優惠政策於各地落實程度有所不同,投資人多有疑慮,最終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2018 年第 177 號:關於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中明確了 1994-20 號文仍然有效,才更確實目前仍適用免徵個人所得稅之優惠。惟這幾年上海稅局有表明港、澳、臺個人不視為外籍個人,故不能適用暫免課稅的規定,而需扣 20% 所得稅,實務上遇到這中情況,最好要請專家與稅局溝通。
問題四:臺商盈餘分配需考慮臺灣 CFC 的稅務影響
根據臺灣於 2023 年起實施的 CFC 法令,在計算 CFC 的所得時,CFC 所轉投資的非低稅負地區事業決議分配盈餘時,即須將該盈餘計入CFC 當年度所得之加項。臺灣法人透過 CFC 轉投資大陸企業,在大陸企業決議盈餘分配境外法人股東時,即實現了 CFC 的所得而產生了稅負影響,因為 CFC 公司其臺灣法人或個人股東當年度就需申報營利所得稅及個人最低稅負,故當股東會決議分配時即須同時考量兩岸的稅負成本。
問題五 : 臺灣營利事業獲配 CFC 制度實施前後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源自於中國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已在中國大陸地區繳納之股利所得稅,其可扣抵之稅額調整為五年期限
臺商過往習慣將間接轉投資中國公司所獲配之盈餘保留於第三地境外公司,再視集團營運規劃安排盈餘分配回臺灣,主要係因保留於海外之盈餘仍有遞延臺灣課稅效果,且依據現行《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與其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臺灣地區法人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間接獲配中國大陸地區匯出盈餘之扣繳稅款,可於臺灣營利事業實際獲配時再進行抵扣且不受稅額繳納年度限制,惟因應2023年度即將上路的臺灣CFC制度,前述中國大陸地區所得來源地已繳納分配盈餘之預提所得稅抵扣年度將調整為五年期限。在 CFC法令實施後,臺商應特別留意營利事業間接轉投資中國大陸之盈餘扣繳稅款相關抵扣新規定、計算方式與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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