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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灣地區判決至中國大陸地區認可與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5/05/14
    資料來源:
    容:
    案件雙方當事人訂有有效仲裁協議,且無放棄仲裁管轄情形的;4.判決是通過欺詐方式取得的;5.
  • 2.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訂立「仲裁協議」的法律須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3/12/20
    資料來源:
    容:
    而不想上「法院」打官司,訂立「仲裁協議」,須注意那些法律問題?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當事人自願原則」,所以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中國大陸《仲裁法》第4條)。 訂立「仲裁協議」須瞭解應具備的要式。依中國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依前述規定可知「仲裁協議」應採用「書面方式」,當事人達成「口頭」仲裁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
  • 3.
    題:
    中國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裁決)在臺灣地區認可的眉眉角角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1期/特定議題
    刊登日期:
    2023/11/16
    資料來源:
    容:
    二、 仲裁條款之約定及設計應清楚,中國大陸《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 4.
    題:
    臺商應如何防止經貿糾紛與法律救濟途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0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2/12/22
    資料來源:
    容:
    (四)仲裁解決 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的仲裁協議或事後達成之仲裁協議,透過仲裁人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紛爭。因為當事人事先可約定仲裁地,有糾紛時雙方原則上可選任仲裁人,且仲裁原則上有公正和諧、經濟、
  • 5.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20/03/18
    資料來源:
    容:
    五、仲裁協議: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條款無效,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 6.
    題:
    兩岸仲裁2019年最新發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1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10/18
    資料來源:
    容:
    條例》第24節在適用的仲裁員指定程序中無法產生指定的情況下指定一名仲裁員; · 根據《條例》第32(1)節在仲裁協議中注明的程序中無法産生指定的情况下指定一名調解員。
  • 7.
    題:
    臺商民商糾紛多元解決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2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1/11
    資料來源:
    容:
    仲裁 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法,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9條)。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第49、50條)。
  • 8.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自貿區運用仲裁的基本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8/01/25
    資料來源:
    容:
    運用仲裁解決民事爭議,須有「仲裁協 議」仲裁須當事人間有「仲裁協議」,依大陸《仲 裁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 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 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依前述規定可知「仲裁協議」應採用「書面方 式」,當事人達成「口頭」仲裁協議,不發生法 律效力。
  • 9.
    題:
    與中國大陸簽訂保密合約書條款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10/20
    資料來源:
    容:
    國大陸仲裁法第 16 條第 2 款第 3 項明定仲裁協議應包括「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意即在雙方仲裁協議中必須約明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否則該仲裁協議無效。而在大陸仲裁與台 灣較為不同之處,在於中國大陸僅限「涉外案件」可以選擇於境外仲裁,因此,假設台灣公司 在大陸設立子公司,由於該子公司在大陸為獨立法人,在與大陸公司間的仲裁協議,即無法約 定於境外仲裁,否則該仲裁協議無效,簽約時須特別注意。 茲附兩岸商務仲裁條款範例供參: (1) 任何由本合同所生或與本合同有關之爭議,
  • 10.
    題:
    大陸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爭議可否仲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台商甲公司依據出讓合同約定的仲裁協議,向嘉興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該委員會依法審理後做出仲裁判斷(本案台商甲公司既係依照出讓合同第40條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大陸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本案嘉興市國土資源局選定了仲裁員,仲裁第一次開庭審理前及審理進行中均未對本案的管轄及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任何異議,惟於仲裁結果出爐後,
  • 11.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1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涉港澳臺商事仲裁保全案件;(二)申請確認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仲裁協議效力案件;(三)申請撤銷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仲裁裁決案件; 管轄法院:申請確認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由該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12.
    題:
    《關於進一步推動台資企業利用仲裁方式解決經貿爭議的通知》之意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海峽兩岸之間投資熱點及其貿易糾紛的主要特點」、「兩岸經貿糾紛財產保全相關法律與實務」、 「兩岸投資相關法治介紹」、 「大陸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作法」、 「積 極推動以仲裁方式解決台商經貿糾紛」、 「陸商在臺灣合作經營方式與紛爭解決之探討」、「兩岸仲裁裁決申請承認與執行的依據及其實踐」
  • 13.
    題:
    台商有關管轄法院和準據法之約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是在被申請人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申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代理的情況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 (三)案件雙方當事人訂有有效仲裁協議,且無放棄仲裁管轄情形的; (四)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中國大陸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決的;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外國的法院已就同一爭議作出判決且已為人民法院所認可或者承認的;
  • 14.
    題:
    大陸台商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運用仲裁解決合同爭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足見欲透過「仲裁」途徑解決爭議,必須以有「仲裁協議」為前提。■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而「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協議」和以「其他書面方式」(註1)在發生糾紛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 15.
    題:
    中國大陸自貿試驗區關於仲裁制度的新變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9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不應僅以其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認定相關仲裁協議無效」,此為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約定將商事當事人將爭議提交域外仲裁,相關裁決做出後,其又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拒絕承認、認可或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相關裁決作出後,又以有關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主張仲裁協議無效,並以此主張拒絕承認、認可或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倘任一方欲以相關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主張仲裁協議無效,必須儘早提出相關主張,否則,在相關裁決作出後,再以之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拒絕承認、
  • 16.
    題:
    大陸台商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運用仲裁解決合同爭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8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3/09
    資料來源:
    容: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足見欲透過「仲裁」途徑解決爭議,必須以有「仲裁協議」為前提。 而「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協議」和以「其他書面方式」(註1)在發生糾紛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 17.
    題:
    如何申請和進行網路仲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8/23
    資料來源:
    容:
    仲裁協議書 2. 仲裁申請書格式 3. 授權委託書(個人)或(單位)為主體 4. 仲裁協議 2. 仲裁申請書 3. 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複印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資料。
  • 18.
    題:
    談「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7/05
    資料來源:
    容:
    在當事人聲請仲裁條件方面,除必須要有「有效之仲裁協議」外,下列糾紛不能仲裁:1.至「有效之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之仲裁條款或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之請求仲裁之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1.與一般我國仲裁程序規則較不同者,例如該仲裁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反悔的,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
  • 19.
    題: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2012年分家事件最明確的處理原則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2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5/09/15
    資料來源:
    容:
    此後,當事人就相關仲裁協議的效力以及上述各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許可權、仲裁的管轄、仲裁的執行等問題產生爭議,紛紛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相關仲裁裁決等(要求對於因上述爭議產生的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以及當事人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第一條的規定,關於何機構享有管轄權的問題,視仲裁協議訂立的時點而定,謹圖示如下: (一)仲裁協議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
  • 20.
    題:
    二分鐘看懂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1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5/09/04
    資料來源:
    容:
    但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就同一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
  • 21.
    題:
    北仲新規則—引領北仲進入更加國際化的新紀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9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5/06/15
    資料來源:
    容:
    爭議所涉當事人常不只雙方,也可能涉及相關連的數個合同與仲裁協議。新規則新增第13條第1款,允許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前,經北仲同意,依據相同仲裁協議在案件中追加當事人。新規則第14條第1款增訂:在仲裁案件涉及二個或以上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時,任何當事人均可以依據相同的仲裁協議,針對其他事人提出仲裁請求。
  • 22.
    題:
    大陸仲裁法關於仲裁協議效力的特殊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大陸仲裁法關於仲裁協議效力的特殊規定 陳希佳* 欲依仲裁程序解決爭議,以保障臺商合法權益的前提在於:訂立有效的仲裁協議。然而,大陸的仲裁立法有其獨特性,殊值吾人注意,以免所訂立的仲裁條款被大陸人民法院認定為法第16條第2款第3項明定「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是仲裁協議的必要記載事項之一,若仲裁協議中未約明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該仲裁協議無效。 其次,依臺灣法以及世界上主流的仲裁法,不論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當事人均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境外的仲裁機構仲裁。
  • 23.
    題: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違反「一裁終局」原則的仲裁條款無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5/02/10
    資料來源:
    容:
    限公司簽訂的ZX090201—08《購銷合同》中仲裁協議效力無效一案的請示的復函(201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審查認定事人既沒有約定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應適用法院地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確定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再進而判斷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不能就仲裁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且雙方當事人均為上述仲裁協議無效,故應確認上述仲裁協議無效」。 另一種類型的約定則見於《揚州芯際半導體有限公司與南京凱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糾紛申請案》
  • 24.
    題:
    如何利用仲裁解決臺商在大陸之糾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11/25
    資料來源:
    容:
    或者與合同有關的爭議----可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書面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大陸或者香港之仲裁機構仲裁。換言之,一旦雙方當事人成立仲裁協議,即應受其拘束(3),包括參加仲裁程式、承認仲裁判斷之拘束力,此亦意味者當事人自動放棄訴訟之權利。 (3) 吳光明,仲裁之依據—仲裁協議,收錄於商事爭議之仲裁,五南書局,一版三刷,2004年3月,頁3-16。
  • 25.
    題:
    如何訂立有效且切合實用的仲裁協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11/25
    資料來源:
    容:
    當事人能依仲裁程序解決爭議的前提是必須訂立有效的仲裁協議,並且,仲裁協議的內容最好能夠符合具體個案當事人的需求,以期發揮最佳的效用。 關於仲裁協議應該具備哪些基本條件,才能被認為是有效的仲裁協議,各國法制的規定雖然大方向上相同(例如均要求仲裁協議中要表明當事人有循仲裁程序解決爭議的意思等);但仍有各別差異,例如,大陸仲裁法第16條明定「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是仲裁協議的必要記載事項之一,
  • 26.
    題:
    大陸地區仲裁制度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11/25
    資料來源:
    容:
    仲裁只有雙方或三方具有有效的仲裁協議才可申請仲裁。仲裁很難同時列兩個身份不同的被申請人。
  • 27.
    題:
    Arbitration, if any 的意義與仲裁條款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2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4/10/30
    資料來源:
    容:
    由於大陸法關於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的規定,較臺灣及許多國家與地區的要求嚴格,因此,在訂立仲裁協議時,宜諮詢法律專家的意見,以免所訂立的仲裁協議在大陸法的規定下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具有排除大陸法院管轄權的效力。
  • 28.
    題:
    大陸最近關於仲裁的兩則重要實務見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4/08/19
    資料來源:
    容:
    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以及當事人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中國貿仲或者上海貿仲、華南貿仲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之前,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提出意見後,』,認定系爭仲裁協議有效。此法院見解一方面展現法院實踐儘量將仲裁條款解釋為有效的原則,也呼應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第4條第3項:『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但對本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或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
  • 29.
    題:
    貿仲委於2012年之變動對仲裁當事人之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3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09/03
    資料來源:
    容:
    法第16條第2款第3項規定「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為仲裁協議的必要記載事項之一,上述仲裁機構更名後,XX發展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與深圳市永X公司間沒有仲裁協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引當事人間之仲裁款有第237條第2款第2項所定:「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不予執行之事由,第16條第2款第3項明文規定「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為仲裁協議之必要記載事項的情況下,仲裁機構情況的改變,有可能影響法院關於當事人間仲裁協議是否有效之判斷,對於當事人的權益影響甚鉅。
  • 30.
    題:
    如何使在大陸作成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2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06/06
    資料來源:
    容:
    四、仲裁調解 可分為下列兩種情況:其一,當事人先達成和解協議後,再依仲裁協議請求組成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日後倘有任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仲裁裁決書之內容者,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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