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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1.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8年1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3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1/15
    資料來源:
    容:
    〔部門規章〕 ●《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大陸衛生部於 2009 年 1 月 4 日 發布,自同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本規定所稱臺灣醫師是指具有臺灣地區合法行醫資格的醫師。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 , 是指臺灣醫師應聘在大陸醫療機構從事不超過 3 年的臨床診療活動。 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 , 應當符合大陸有關臺灣地區人員的就業規定 , 由大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邀請並作為聘用單位。
  • 362.
    題:
    台胞證過期及非婚子女回台事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11/15
    資料來源:
    容:
    辦理一年簽注繳 RMB100 元規費, 另外再繳逾期費,依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逾期非法居留的,處以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每逾期 一天罰 RMB100 元,又依大陸 公安部公境〔如欲讓非婚生子女返台,請注意下列事項:辦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父母雙方未結婚 ( 生父辦理認領 ) 親生子女在台戶籍登記應注意事項http://www.
  • 363.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7年10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0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8/10/15
    資料來源:
    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商張老師)
  • 364.
    題:
    除水果外,大陸開放那些台灣漁農產品零關稅進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05/15
    資料來源:
    容:
    凡是台灣地區生產的農漁產品,在大陸通過公路運輸至銷售地,符合大陸「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運輸規定」的合法運輸車輛,全部享受「綠色通道」通行的政策。
  • 365.
    題:
    聘請大陸人士於當地工作應以外包或正職聘任規定辦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05/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臺灣企業聘用大陸的勞動者,與大陸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該法律關係應當由臺灣地區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予以調整,大陸目前調整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366.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7年5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5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8/05/15
    資料來源:
    容:
    ( 第 2 條 )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臺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受送達人居住在大陸的,直接送達。向其代表機構或者經受送達人明確授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搆、業務代辦人送達; 受送達人在臺灣地區的位址明確的,可以郵寄送達; 有明確的傳真號碼、電子信箱位址的,可以通過傳真、 採用上述方式不能送達或者臺灣地區的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 ( 第 3 條 ) 〔部門規章〕 《土地登記辦法》 國土資源部 2007 年 12 月 30 日 公布,
  • 367.
    題:
    與大陸旅遊業合資相關規定釋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03/15
    資料來源:
    容: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 ) ;亦 不得經營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 (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 33 條 ) 。
  • 368.
    題:
    大陸對於涉台經貿仲裁幾個爭議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0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7/12/15
    資料來源:
    容:
    商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5 條,將涉及台灣地區當事人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民商案件,中華民國法律」表述,而必須為「台灣地區民商事法律」始能生效。 三、仲裁地與仲裁機構的選擇 日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依該項司法解釋,  1992 年台灣頒布「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
  • 369.
    題:
    到大陸工作是否需繳納個人所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12/15
    資料來源:
    容:
    為避免重復課稅,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故 貴公司員工因上項情形在中國繳納之稅金可在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370.
    題:
    利用海外台資公司名義轉投資大陸可否享受台商的優惠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12/15
    資料來源:
    容:
    細則》)第二條規定:「本實施細則所稱台灣同胞投資是指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投資。擬透過設在曼谷的全資公司到武漢的投資應不屬於《細則》規定的「台胞投資」,因為泰國曼谷的公司並不是設在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另一方面,根據上述《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台灣同胞無論居住在台灣地區或海外,凡以個人投資者名義到大陸投資,只要能夠出具證明其「台灣同胞身分」的文件並經大陸有關部門認定,其在大陸地區的投資就可以比照適用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
  • 371.
    題:
    在大陸承攬工程未涉及投資行為是否需申請報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9/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台端的問題,若從法理觀點看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或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 372.
    題:
    與大陸公司交易,對方收取貨款卻未出貨應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9/15
    資料來源:
    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
  • 373.
    題:
    成本,是唯一的決策焦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7期/流通連鎖實務
    刊登日期:
    2006/07/15
    資料來源:
    容:
    十餘年前,台灣地區出現勞動薪資高漲、勞動力供應短缺、擴廠土地不易取得等不利於企業經營的因素,導致無數企業尋求更好的投資地點而前進海外,包括東南亞與中國大陸等地,
  • 374.
    題:
    台資企業台藉幹部的境外所得是否要繳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7/15
    資料來源:
    容:
    以及所得來源地判定標準和認定方法,台灣地區個人在大陸工作取得的工薪所得按其在大陸居留時間長短,來源於大陸地區的所得是指台灣地區個人在大陸地區工作期間取得的所得,不論是由大陸還是由台灣地區的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來源於台灣地區的所得是指在台灣地區工作期間取得的所得,不論是由大陸還是由台灣地區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本應合併計算。
  • 375.
    題:
    如何從大陸參展活動中取得貿易商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6/15
    資料來源:
    容:
    型錄和其他文件上不能出現中華民國年號或印有政治性宣傳字樣; 五、與大陸業者進行貿易,須符合我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其買方或賣方,得為大陸地區業者。
  • 376.
    題:
    公司章程可否與《公司法》規定不一致?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5/15
    資料來源:
    容:
    部門規章《大陸人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大陸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2006 年 4 月 16 日發布,第二條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須由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組織,以團隊形式整團往返。第四條 台灣地區接待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的旅行社,經大陸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旅遊局確認後,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公布。
  • 377.
    題:
    影響企業經營決策之因子:機會驅動?能力驅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4期/經營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6/04/15
    資料來源:
    容:
    一方面可能是某些產業受制於政府政策限制,也加上中大型企業在台灣地區的資源競爭力較高,更可能因為專業經理人的事業成長擴張決策角度使然。
  • 378.
    題:
    法定繼承人可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離婚判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又「前二項規定,以在台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一 ) 大陸法院作成之離婚判決不違背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二 ) 台灣地區法院作成之民事判決,基於對等原則,亦得向大陸地區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 三 ) 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離婚判決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之民間團體即財團法
  • 379.
    題:
    大陸法院對涉外商事案件實施集中管轄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11/15
    資料來源:
    容:
    另應注意的是,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管轄,則參照上述相關《規定》辦理。
  • 380.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0期/兩岸資訊站台-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10/15
    資料來源:
    容:
    第 41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或者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比照本辦法辦理有關批審以及其他事項。
  • 381.
    題:
    台商適否擔任大陸法院人民陪審員?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7/15
    資料來源:
    容:
    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 構 )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目前雖未見主管機關禁止台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公告,但人民陪審員具有法官身分,是大陸法院的組成人員,且從事審判職務,身分及工作均稱敏感,
  • 382.
    題:
    台灣水果是否可循金門「小三通」模式銷往廈門?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7/15
    資料來源:
    容:
    09109023970 號公告的《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得經由金門、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之規 一 ) 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經由金門、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之相關輸出規定如下: 轉運至大陸地區之台灣地區物品,以供應獲得經濟部核准登記有案之大陸地區福建台商為限。 輸出台灣地區物品,應另依「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委託查核輸出貨品合訂本」 ( 二 ) 轉運之台灣地區物品應先運至金門、馬祖之兩岸通航港口,並經當地海關完成貨物通關程序後,始得輸出至大陸地區。
  • 383.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6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06/15
    資料來源:
    容:
    《允許產自台灣地區進入大陸的水果種類》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5 年第 83 號, 2005 年 5 月 23 日頒布,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內容摘要如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產自台灣地區進入大陸的水果種類從 12 種增加到 18 種,具體包括:菠蘿、香蕉、番荔枝、木瓜、楊桃、芒果、番石榴、蓮霧、
  • 384.
    題:
    大陸台商如何依法清算,終止運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4/15
    資料來源:
    容:
    據大陸、香港及台灣地區的報導,台灣上櫃公司欣錩國際在大陸深圳轉投資的康貝斯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貝斯)民國 94年2月底因全部台籍管理人員棄廠返台,
  • 385.
    題:
    台商大陸投資風險防範經驗 ( 下 )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4期/風險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4/15
    資料來源:
    容:
    台灣地區有關單位請求協助:台商可透過在台之親屬及友人,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經濟部大陸台商經貿服務中心及全國工業總會請求協助。
  • 386.
    題:
    台灣法院裁判可以在大陸強制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3/15
    資料來源:
    容:
    三、台灣地區法院所作成的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支付命令及仲裁機關所作成的仲裁判斷,1998]11號通過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1999年4月9日法釋[1999]10號發布的《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者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2001]13號發布的《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於對等互惠原則下,
  • 387.
    題:
    台商收養大陸棄嬰應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1/15
    資料來源:
    容:
    有關認可收養子女的事項,係屬非訟事件,其在台灣地區收養者,須依非訟事件法、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如欲收養大陸地區子女,則除上述法律外,尚須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收養之處理方式而設之行政規則,並非法院認可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棄嬰為養子女之法律規定,合先說明。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條例第 65 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 1079 第 5 項規定外,
  • 388.
    題: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有了合法的外匯管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12/15
    資料來源:
    容:
    對於台灣地區的居民而言,要合法繼承大陸財產後的對外轉移,也必須適用同樣的規定。
  • 389.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9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11/15
    資料來源:
    容:
    移民轉移是指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簡稱移民),將其在取得移民身分之前在中國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繼承轉移是指外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繼承人)將依法在中國境內繼承的遺產變現,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 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在台灣地區居民的有效身分證明和其他出入境證件。
  • 390.
    題:
    外資併購大陸公司的程序及限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7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9/15
    資料來源:
    容:
    依第16條規定:「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依第2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併購境內其他地區的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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