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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如何幫陸籍配偶在臺購買房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5/03/19
    資料來源:
    容:
    (四)經許可取得或設定之不動產物權,因法院、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授權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之拍賣,由臺灣地區人民拍定,申請移轉該不動產物權者,得逕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 2.
    題:
    被繼承人在兩岸都有遺產,且其繼承人有臺灣及大陸人民,兩岸繼承人如何辦理遺產繼承事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5/02/18
    資料來源:
    容:
    V、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且經過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則例外的可以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所遺留的不動產,且不受到遺產總額新台幣200萬元的限制,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必須要在辦畢繼承登記之日起3年內,將該土地出售予「臺灣地區人民」。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必須在被繼承人過世時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
  • 3.
    題:
    臺商對中國大陸夫妻財產制的應有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5/01/17
    資料來源:
    容:
    肆、女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男方為臺灣地區人民,在中國大陸地區就離婚與婚後財產分配已判決確定並經臺灣地區法院裁定認可的事件,女方還可以在臺灣地區起訴請求分配婚後財產嗎?伍、夫妻二人均為臺灣地區人民,夫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中國大陸取得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妻在中國大陸法院主張該不動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有理由?
  • 4.
    題:
    臺商的中國大陸籍配偶與婚生子女的遺產繼承權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4/15
    資料來源:
    容:
    (二)再者,可進一步說明的是,你母親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相關規定,當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不受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 5.
    題:
    臺籍個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於股權傳承時應關注的稅務議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6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23/06/20
    資料來源:
    容:
    2) 臺灣稅負: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6.
    題:
    最新培育高科技人才與防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7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9/26
    資料來源:
    容:
    (一)第5條第1項明定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第2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曾經主管機關召集組成之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投審會許可者,其轉讓出資與大陸地區人民、
  • 7.
    題:
    有關境外公司轉讓給臺灣上市公司的相關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5/26
    資料來源:
    容:
    六、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得稅之合併課徵及其扣抵)內容: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並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證所得稅。
  • 8.
    題:
    中國大陸地區工作之薪資收入如何匯回台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臺灣個人所得稅 ü 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之申報及抵扣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即蕭小姐在中國支領之薪資所得,應在臺灣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大陸來源所得,
  • 9.
    題:
    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可否持向臺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本人為臺灣地區人民,在中國大陸地區曾以借款人中國大陸A公司及連帶保證人(即法定代理人)臺灣地區人民B為被告,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提起清償借款訴訟並已確定,今查知B在臺灣地區有相當財產,請問本人可否持上開中國大陸地區確定判決在臺灣地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10.
    題:
    臺商取得境外所得與在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03/29
    資料來源:
    容: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11.
    題:
    臺籍個人取得中國大陸、第三地來源所得課稅規定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03/29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與第三地所得應在臺灣申報課稅之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依據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12.
    題:
    違法之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何救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0/10/29
    資料來源:
    容:
    」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因本件雙方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故依上述法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及判決之效力,均應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從而,澳洲法院未依臺灣地區法律審理、
  • 13.
    題:
    如何申請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0/08/26
    資料來源:
    容:
    第35條及第86條之規定如下:■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第35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
  • 14.
    題:
    中國大陸籍之非婚生子女如何繼承臺灣遺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0/08/26
    資料來源:
    容:
    同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 15.
    題:
    臺商與陸籍配偶離婚所涉相關法規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1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10/18
    資料來源:
    容: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第53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16.
    題:
    中國大陸子女來臺繼承遺產相關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8/27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第一項第三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包括在中國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父親又在臺結婚成家,育有子女,構成法律上父親為臺灣地區人民、中國大陸女兒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之地位;從而父女間繼承之法律問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 17.
    題:
    中國大陸臺商遺產繼承權相關案例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3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2/12
    資料來源:
    容:
    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 按該條例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第 66 條第1項)。
  • 18.
    題:
    中國大陸擴大開放個體戶適用 範圍對臺商之佈局與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8/02/06
    資料來源:
    容:
    另外依照臺灣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在中國 大陸從事投資行為,應適用《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經濟部經審字第 10204600200 號函 ) 但另須注意的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 例》第 24 條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 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19.
    題:
    臺灣人在大陸因持有毒品而被拘留,如何循法律途徑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8/08
    資料來源:
    容: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A男為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因持有毒品而被大陸公安以現行犯身份予以拘留,因A男親屬均在臺灣,A男在臺灣之親屬應如何委託大陸律師代為處理A男後續刑事偵查程序?
  • 20.
    題:
    香港公司盈餘匯回臺灣,已繳之營所稅可否在臺灣扣抵?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8/08
    資料來源:
    容: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 21.
    題:
    在台灣起訴離婚勝訴後,應如何到大陸登記離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問題摘要: A女為臺灣地區人民,B男為大陸地區人民,兩人於民國103年間在大陸結婚並領證,婚後B男顯露本性,長期多次辱罵、毆打及恐嚇A女,導致A女受有身體及精神上莫大痛苦,
  • 22.
    題:
    台灣公司委託大陸公司提供予大陸台灣公司之客戶勞務之支出,匯款應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其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應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 23.
    題:
    台灣人在大陸借名購房的法律風險及預先防範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7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16/12/07
    資料來源:
    容:
    例如以住宅來說,2002年之前,大陸的房產分為「外銷房」及「內銷房」,境外人士(包括台灣地區人民)只能以外匯買外銷房,嚴格限制不能買內銷房,因為內銷房比較便宜,因此有些台商就以大陸公司職員、二奶及大陸的親戚朋友的名義購買內銷房。
  • 24.
    題:
    如何辦理兩岸結婚登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12/30
    資料來源:
    容:
    五)臺灣配偶6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六)保證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 (七)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八)移民署受理並對A先生家訪通過後,核發B小姐在臺灣停留1個月的入臺許可證正本。大陸配偶居民身份證影本 (五)臺灣配偶6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六)保證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 (七)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配偶依親居留資料表 (八)有效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居民身份證、護照影本 (九)行政院衛生署指定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
  • 25.
    題:
    在大陸開設公司之若干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3/09/03
    資料來源:
    容:
    1、1、依兩岸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凡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繳納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26.
    題:
    大陸地區非婚生子女來台辦理認領登記及定居案例分析報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2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06/06
    資料來源:
    容:
     案例事實: 甲為台灣地區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乙於1989年10月9日在台灣地區彰化縣秀水鄉結婚,婚後並育有丙、丁二子。由於庚男之父親為台灣地區人民,母親戊為大陸地區人民,而庚男則在大陸地區廣東省博羅縣出生,且自幼即在該地成長並受甲及戊之撫養照顧,」、第57條規定:「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由於庚男之父親甲為台灣地區人民,母親戊為大陸地區人民,庚男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屬大陸地區人民,故關於兩岸地區人民關係之衝突法應先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 27.
    題:
    律師如何為兩岸人民訴請分割遺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03/12
    資料來源:
    容:
    (一)原告甲是被繼承人丙(台灣地區人民)於西元(下同)1949年來台後所娶之妻,然台灣地區人民死亡後,其在大陸地區之法定繼承人欲來台辦理繼承,則應注意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限制之規定: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故一旦被認定為香港居民,則將享有與台灣地區人民相同之繼承台灣遺產之權利(國民待遇)。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3、4款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
  • 28.
    題: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相關之稅務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順便說明,所支付設計款項雖係匯至建築師之香港帳戶,但勞務係在中國境內提供,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29.
    題:
    到大陸工作是否需繳納個人所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12/15
    資料來源:
    容:
    為避免重復課稅,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30.
    題:
    在大陸承攬工程未涉及投資行為是否需申請報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9/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台端的問題,若從法理觀點看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或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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