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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1.
    題:
    大陸台商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運用仲裁解決合同爭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的相關規定,向大陸管轄之「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大陸《仲裁法》第62條)。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都可以認定為「仲 裁事項」(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 註3、關於「訴訟時效」於大陸《民法通則》第7章(第135條~第141條)中 規定,其「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 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362.
    題:
    中國大陸自貿試驗區關於仲裁制度的新變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9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故不被認定有涉外因素;但最高人民法院於甫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法發〔2016〕34號,下稱《意見》)中,針對在自貿試驗區的企業,其又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拒絕承認、認可或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並以此主張拒絕承認、認可或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規定為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約定商事爭議提交域外仲裁後,在相關裁決作出後,再以之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拒絕承認、認可或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 363.
    題:
    大陸台商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運用仲裁解決合同爭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8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3/09
    資料來源:
    容:
    的相關規定,向大陸管轄之「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大陸《仲裁法》第62條)。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都可以認定為「仲 裁事項」(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 註3、關於「訴訟時效」於大陸《民法通則》第7章(第135條~第141條)中 規定,其「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 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364.
    題:
    與陸資工廠訂定合作生產合同之理論與實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3/09
    資料來源:
    容:
    由於大陸民事法律及理論繼受了大陸法系合同概念,大陸《民法通則》第85條中之「協議」與「合意」相同意義。
  • 365.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8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7/03/09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公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共29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擔保金額: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
  • 366.
    題:
    大陸台商違反《環境保護法》有何法律責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6/12/07
    資料來源:
    容:
    責任,必須透過法律程序追究,如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該訴訟有「訴訟時效」的適用,中國大陸《民法通則》將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註3)。
  • 367.
    題:
    台商如何因應大陸最嚴<環境保護法>的處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6/12/07
    資料來源:
    容:
    特別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1日所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需留意者為; (一)汙染者所承擔係無過錯責任,亦即無法以沒有超標汙染進行抗辯,
  • 368.
    題:
    台灣人在大陸借名購房的法律風險及預先防範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7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16/12/07
    資料來源:
    容:
    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5條、第16條分別針對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購房合同的明確規定了處理原則。
  • 369.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6年9月20日公佈, 二、 依法收集調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7日公佈,共22條,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違法措施賠償: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他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
  • 370.
    題:
    貨款糾紛如何解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從以上臺灣及中國大陸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得知,原則上是向中國客戶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但一定金額以上案件,則以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涉港澳台案件,金額別有規定(通常金額門檻較低)。
  • 371.
    題:
    大陸稅收違法“黑名單”將被多部門列入聯合懲戒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聯合懲戒制度 稅收違法“黑名單”聯合懲戒制度是稅收“黑名單”制度的具體落實,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等21個部門在稅收“黑名單”制度的基礎上形成懲戒失信的強大合力。
  • 372.
    題:
    淺論兩岸競業禁止條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但若雙方未約定而勞動者又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又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
  • 373.
    題:
    〈人物〉世界先進方略小時有法律夢 再來一次仍會選擇半導體
    類:
    台商人物館/電子資訊業/半導體
    刊登日期:
    2016/10/09
    資料來源:
    鉅亨網
    容:
    文科的畢業後若養不起自己,爸爸也無法幫你,最後大學時他考上輔大化學,念一年後法律夢還在,還跑去考台大法律系插班考試,結果在民法考科上敗陣,他甚至還記得當時考的考題,但由於問答題太難,又以實際例子為主,他只好憑著一般人的思考作答,想當然爾最後就沒有考上。
  • 374.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4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8/23
    資料來源:
    容:
    五、 法定變更:經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登記機關可以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對相關的動產抵押登記進行變更或者撤銷。
  • 375.
    題:
    大陸專利糾紛的處理原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7/25
    資料來源:
    容:
    啟動請求行為人停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訴前禁令)或者訴前證據保全,大陸的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專門的司法解釋,明確了適用這些臨時性措施的條件、程序及具體要求。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對專利審判發佈過多個司法解釋,其內容涉及程序問題、實體問題、法律適用問題等諸多方面。
  • 376.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7/25
    資料來源:
    容:
    申訴事項發生時距提起申訴時超過二年的;(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執行的;(三)申訴受理機構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四)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訴條件的;(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
  • 377.
    題:
    談「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7/05
    資料來源:
    容:
    再者,該仲裁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 「仲裁庭收到人民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後,認為應予重新仲裁的,按本規則的規定重新仲裁,認為不應重新仲裁的,應將書面意見提交本委,由本委函告人民法院。
  • 378.
    題:
    臺商在大陸逾期貨款之催收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7/05
    資料來源:
    容:
    若無法成功催收,則需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二、 聘請律師之必要性,至於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則必要性較高。三、 催告部分,貴公司可以公司名義核發正式的催款書寄予買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同法第215條,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二) 同法第216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 379.
    題:
    關於臺籍高管人員車禍案件的啟發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1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6/15
    資料來源:
    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線路的上下班途中,
  • 380.
    題:
    關於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規定及使用條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6/15
    資料來源:
    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 381.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1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6/15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接收在台灣地區的服刑的大陸居民回大陸服刑案件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27日公布,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共11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管轄法院:接收被判刑人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立案補件:申請機關提交材料齊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
  • 382.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0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5/13
    資料來源:
    容:
    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21日公布,共31條,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唯一理解予以認定。 二、限定作用: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徵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 四、銷售行為: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對於被訴侵權人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或者現有設計抗辯,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專利申請日時施行的專利法界定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
  • 383.
    題:
    臺商投資權益保障與法制完善- 以臺商隱名投資產生的法律問題為中心(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9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4/29
    資料來源:
    容:
    (5)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釋 在2010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註4)出臺,相當程度對此問題有了回應。名義股東以外之其他股東認可實際投資者之股東身分(c)人民法院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就將實際投資者變更為股東,徵得了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同意。此一問題在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釋規範的制度下,係交由審批機關與公司之其他股東做利益權衡。67條第2款則規定只有股東名簿上所載之人才是股東,由此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384.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9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4/29
    資料來源:
    容:
    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21日公布,共31條,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唯一理解予以認定。 二、 限定作用: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徵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 銷售行為: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對於被訴侵權人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或者現有設計抗辯,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專利申請日時施行的專利法界定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
  • 385.
    題:
    臺商投資權益保障與法制完善-以臺商隱名投資產生的法律問題為中心(中)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8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3/24
    資料來源:
    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以及相關主管機構為實施這些法規所制訂的行政規則、政策和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這些法律的司法解釋。例如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工商管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和全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涉港澳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等。
  • 386.
    題:
    臺商於大陸訂立合同,應注意防範合同風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6/02/24
    資料來源:
    容:
    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撒銷」運用公證人辦理公證,賦予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之效力: 再者,大陸《合同法》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俟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時,臺商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臺商訂立以給付為內容之合同時,若能妥善運用「合同公證」,將賦予臺商可依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之效力。
  • 387.
    題:
    臺商投資權益保障與法制完善-以臺商隱名投資產生的法律問題為中心(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7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2/24
    資料來源:
    容:
    這裏規定的是一般保護原則,具體的法律保護體現在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之中。
  • 388.
    題:
    在大陸開具發票會被認定為已收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1/19
    資料來源:
    容: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82號民事判決簡略回顧 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對新疆創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訟稱:2000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的情況下,對上述事項的觀點是:雙方爭議的244萬元應當認定為創天公司已經支付南通二2012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 389.
    題:
    淺談對賭協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1/19
    資料來源:
    容:
    以目前中國大陸的裁判實務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資案中明確表示:投資方與被投資企業簽訂的對賭條款,因為違反了(1)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 這判決出爐後,各地各級人民法院基本上依循此思路為判決。然而,2014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某仲裁判斷中,作出了重大突破, 註4: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號。 註5:趙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近期關於對賭協議爭議案件的裁判思路—從一則案例說起〉
  • 390.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1/19
    資料來源:
    容:
    關於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5日公布,共26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保險利益: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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