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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9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7/11/15
    資料來源:
    容:
    (第八條)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 32.
    題:
    商業用地之土地使用權期滿不能自動續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5/15
    資料來源:
    容:
    ,依照該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今後台商在購地建廠或經營商店時,務必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廠房、店舖是歸屬台商所有,並約定對己有利的拆遷補償標準及方案,以保護自己財產權益,否則,出讓合同中如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因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沒有規定如何處理,但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即《
  • 33.
    題: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流轉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6/15
    資料來源:
    容:
    第八條規定,先將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我司再與市級國土局簽出讓合同,如此方可保障該塊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或抵押。只有依照上述1995年頒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先將集體轉國有後,使用人再與有權批地的縣、市級以上國土局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如此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方可享有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或個人繼承的權利(除限制一定使用時間外,其權利內容實與台灣的土地所有權相同)
  • 34.
    題:
    談大陸房地產開發項目之管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3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6/03/15
    資料來源:
    容:
    不徵收土地閒置費的情況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凡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 1 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0% 以下的土地閒置費,若滿 2 年未動工開發的,
  • 35.
    題: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出租及使用年限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3/15
    資料來源:
    容: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不得出租。若原土地使用權人擬繼續使用土地時,必須與土地管理部門重新協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支付土地出讓金、同時買回地上建築物才可以繼續使用土地,也可以將土地繼續出租給承租人。
  • 36.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7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07/15
    資料來源:
    容:
    內容摘要如下:該解釋最主要分為三部份: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例如: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出讓方身分就土地使用權與受讓方訂立出讓合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合同無效。
  • 37.
    題:
    大陸新國八條重挫房地產市場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6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6/15
    資料來源:
    容:
    意見要求,加大對閒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實制止囤積土地行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 1 年未動工開發的,徵收土地閒置費;滿 2 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要規範土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的內容,加強房地產開發用地供後監管,對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違約違規責任。
  • 38.
    題: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與租賃的差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 39.
    題:
    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應如何商議較有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8/15
    資料來源:
    容:
    貴公司1996年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所簽訂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國務院國家土地管理局所發布之合同範本《GF-94-1001》第5條規定: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建設項目(如需改變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時,應當取得甲方(即土地管理部門)之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 40.
    題:
    國土證有二種權利大不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7/15
    資料來源:
    容:
    但並沒有與國土局簽訂什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我們手上也沒有國土局給我們的「出讓金」收據,這種情況如何?縣級以上的國土局;(二)出讓方與受讓方必須簽「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三)受讓方必須按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出讓金交畢後,再依法申領國土證。上述甪直鎮賣地不簽出讓合同,又無出讓金收據,顯然該鎮的作法是耍詐的。 (本文作者曾文雄為廣州、杭州、煙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 41.
    題: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需繳土地使用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6/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請問在大陸以「出讓合同」購得(承租)之土地(已有國土證),是否仍須每年向當地政府(廣東東莞地)繳交土地管理費、外匯補償費?
  • 42.
    題:
    進行大陸土地交易外商慎防觸法行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9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1/15
    資料來源:
    容:
    最主要的就是在轉讓土地前,必須遵守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與政府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對土地進行一定程度的開發、利用,例如,完成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2)完成「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投資的一定比例。例如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需完成投資額的25﹪以上。(3)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4)擁有地上建築物的合法?
  • 43.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有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批准的詳細規劃提供的出讓地塊的位置、範圍、規劃用地性質、建築容積率、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必須附有原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及附圖。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開發和經營土地的活動中,未經原審批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同意,不得變更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 ? 《山東省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山東省政府 2003 年 11 月 4 日頒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44.
    題:
    在大陸購地需注意的手續及取得哪些憑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6/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國務院所核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範本第5條規定: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同時在購地時還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寫明土地開發時程,地上興建建物之性質、量體、到位時間等相關資料做為合同之內文,否則就無法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5.及外經貿委等單位溝通協調取得相關許可批文後,再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過在購買使用權時必須與土地管理部門明確商訂土地使用權之年限,並載明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
  • 45.
    題:
    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不是福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4/15
    資料來源:
    容:
    應思考上述隨時被收回的危險外,更應考量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合法買的,即通過與當地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出讓金」的方式;這種價金是可以談判的,而且往往是與公告地價(大陸稱:基准地價)的差額很大的。並千萬記住:要和縣級以上國土局簽「出讓合同」方有保障。 (台商張老師曾文雄為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 46.
    題:
    如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及取得土地使用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貴公司與開發區土地的國土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之後,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47.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8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2/15
    資料來源:
    容:
    以下簡稱上海房地局)簽訂的《A地塊出讓合同》及《B地塊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已經列入國家財政預算,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上海房地局依約交付了出讓的A、B地塊,且虹城公司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的主張及以延長虹城公司受讓的A、B地塊土地使用權年限作為虹城公司使用土地年限減少的損失之判決一審法院根據上海房地局在履行雙方簽訂的《A地塊出讓合同》及《B地塊出讓合同》中,沒有將虹城公司受讓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的現狀告知虹城公司的違約事實,判決由上海房地局賠償虹城公司受讓取得的A、
  • 48.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5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11/15
    資料來源:
    容:
    電通公司依據該協議與鄭州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了位於259號的土地使用權證。
  • 49.
    題:
    入世增強透明度 土地轉讓出新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3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9/15
    資料來源:
    容:
    出讓人按確認書確認時間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受讓人付清出讓金,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使用權證書 (二)拍賣出讓 拍賣,且不得向競得人收取公佈費用) 出讓人按確認書確認時間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受讓人付清出讓金,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使用權證書 (三)掛牌出讓 掛牌是一種相對新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 出讓人按確認書確認時間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受讓人付清出讓金,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使用權證書 本文介紹的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法令,
  • 50.
    題:
    屬鄉村集體所有土地無法取得「土地使用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8/15
    資料來源:
    容:
    就必須經當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與出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故無法經xx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也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取得「土地使用證」建議xx公司應與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xx市xx鎮x村股份合作社協商,將所簽約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土地轉換為國有土地並與 xx市土地管理部門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期限可以為50年),辦妥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 所以, xx 公司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雖然該合同是違法的)中,出讓方要求在經營期滿後將廠房歸出讓方所有,
  • 51.
    題:
    如何取得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這正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內容一樣,需要台商去深入了解。林地使用「轉讓」而不用「出讓」,這是避免《森林法》的適用與住宅、工業、 (四)轉讓合同:合同標題是「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轉讓合同」或簡化為「轉讓合同」,但絕對不能寫「出讓合同」,因此當當事人一方為轉讓方,另一方為受讓方當事人名稱、其次為轉讓的標的,應寫明林種、樹種(或竹種)、林齡、
  • 52.
    題:
    入世增強透明度 土地轉讓出新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且不得向競得人收取公佈費用 出讓人按確認書確認時間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受讓人付清出讓金,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使用權證書 (二)拍賣出讓 拍賣,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出讓方式,出讓人公佈結果 拍賣結束 10 個工作日內作出,且不得向競得人收取公佈費用 出讓人按確認書確認時間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受讓人付清出讓金,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使用權證書
  • 53.
    題:
    大陸台商常見的合同爭議與對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4/15
    資料來源:
    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方可代表國家出售土地使用權,合法的出讓後,受讓人在履行法律與出讓合同約定義務後,該幅土地使用權方可轉讓。要獲得這種土地應與市、縣以上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並依合同約定繳完出讓金後,申請登記,方能獲取與臺灣土地所有權權利類似的國土證。
  • 54.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6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02/15
    資料來源:
    容:
    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基冠公司直接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補簽了土地出讓合同,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了《海口市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華發大廈項目已直接辦到基冠公司,雙方履行合同的行為已實際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者為轉讓方與他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但轉讓方已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了土地,在一審訴訟期間,經有關部門批准,補辦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可以認定合同有效」,依據該規定,
  • 55.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4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1/12/15
    資料來源:
    容:
    民終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聯合開發協議書》時,上訴人三亞市亞龍公司既未與三亞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而實際取得三亞市 5號小區的土地使用權,也沒有得到三亞市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就以每畝180萬元的價款向被上訴人海南遼經貿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
  • 56.
    題:
    銀行登陸與大陸台商授信風險評估(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2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2001/10/15
    資料來源:
    容:
    ●要訣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台商購買土地時一定要與有權的單位洽談土地徵用耕地的補以上的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免合同無效,造成授信風險。因此,銀行在授信過程必須核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出讓金」及契稅憑證,以確保台商取得土地的合法性。是否有省級政府的章及市縣國土局的章、是否有註明出讓合同的編號、是否有該地塊的地籍編號、是否註明可以依法抵押貸款等用途。銀行授信時,應將國土證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出讓金」及契稅等,一一串連核對,以降低授信風險。
  • 57.
    題:
    台商赴大陸投資評估重點及常見的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8/15
    資料來源:
    容:
    簽約對象必須合法,也就是說必須是縣市級或以上之國土局才有資格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9.必須持有國土資源局統一印製的國土證。
  • 58.
    題:
    地價評估的法令問題簡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6/15
    資料來源:
    容:
    如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人必須與國家規定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該份合同上即明訂了出讓金數額;而出讓金一般又都不能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基準地價金額,因此可以由抵押權人依據出讓合同進行地價評估,也可以由具有土地估價的機構進行評估。
  • 59.
    題:
    房地產投資案例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6/15
    資料來源:
    容:
    應先與當地的房地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要求繳交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過協商取得一致後,由土地主管部門與受讓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生效。經過協商取得協議後,土地部門與受讓人簽定出讓合同,並由受讓人支付定金;5.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1)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2)出讓地塊的位置與四周範圍、面積、現狀;(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後,市土地部門與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並由受讓人支付定金;5.
  • 60.
    題:
    在大陸購買土地應瞭解那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4/15
    資料來源:
    容:
    管理費」這回事(只有廣東才有),但土地出讓合同因土地局要求每畝至少要8萬人民幣,因此,還是要簽一份「假的」出讓合同,而另與地方簽「真的」合同。筆者即常要求土地款分成三或四期支付,最後一期就正好是地方利用前幾期台商已繳給土地局土地款再返回給地方之款中,一般是買到土地使用證註明是集體土地且是別人名下的土地,即使要補出讓合同的出讓金,也不一定該土地有額度可辦證,甚至地方根本不同意補國土每年結算一次再返回給台商,直到土地差價(所簽出讓合同上之土地價格與議定好價格之差)補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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