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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中國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1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8/02/06
    資料來源:
    容:
    合併、分立、解散等與該企業有關的 民商事案件; (四) 一方當事人為外商獨資企業的民商事案件; (五) 信用證、保函糾紛案件,包括申請止付保全案 件; (六) 對第一項至第五項案件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 上訴的案件; (七) 對第一項至第五項案件的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 案件,
  • 32.
    題:
    中國大陸 2018 年經濟工作重點對臺商之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1期/企業經營實務
    刊登日期:
    2018/02/06
    資料來源:
    容:
    石油天然氣、鐵路等行業改革, 降低用能、物流成本」,及「支援民營企業發展, 落實保護產權政策,依法甄別糾正社會反映強烈 的產權糾紛案件。
  • 33.
    題: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庭審紀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8/01/25
    資料來源:
    容:
    最後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按照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 的規定 ( 一 )》第十四條有關實際投資人要求確 認股東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l、實際投資人 與名義股東存在隱名投資的約定;
  • 34.
    題:
    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12/04
    資料來源:
    容:
    (二)依法審理互聯網金融糾 紛案件,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依法認定互聯網金融所涉具體法律關係,據此確定各方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 35.
    題:
    中國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7/10/20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 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布,共 23 條,自同年 7 月 27 日起施行,
  • 36.
    題:
    大陸確保債權的財產保全最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雲南省保監局同意誠泰保險在雲南試點兩年財產保全責任險;2014年,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受理首起以保險公司作為擔保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保全標的為6000萬元銀行存款;2015年7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審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做出民事裁定,接受平安保險出具的保單保函,進而支持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
  • 37.
    題:
    大陸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爭議可否仲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於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亦將其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益足證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係屬民事合同,並排除行政協議無疑。
  • 38.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8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7/03/09
    資料來源:
    容:
    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五)
  • 39.
    題:
    台商如何因應大陸最嚴<環境保護法>的處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6/12/07
    資料來源:
    容:
    特別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1日所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需留意者為; (一)汙染者所承擔係無過錯責任,亦即無法以沒有超標汙染進行抗辯,故對於汙染者相對不利的。
  • 40.
    題:
    台灣人在大陸借名購房的法律風險及預先防範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7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16/12/07
    資料來源:
    容:
    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5條、第16條分別針對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購房合同的明確規定了處理原則。
  • 41.
    題:
    中國大陸臺商投資經營的應變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6/07/25
    資料來源:
    容:
    臺商以前取得土地的持有成本也因為土地稅費的增加而提高,而臺商早期取得的土地雖然因為城鎮化的結果,土地有所增值,然而也因為土地變現不易,或因地方政府徵收引發的土地補償糾紛案例也有所增多。
  • 42.
    題:
    大陸專利糾紛的處理原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7/2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法院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結案方式有多種,運用較多的是判決、調解、裁定撤訴以及當事人和解等。
  • 43.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0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5/13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21日公布,共31條,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 44.
    題:
    臺商投資權益保障與法制完善- 以臺商隱名投資產生的法律問題為中心(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9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4/29
    資料來源:
    容:
    「李勝俊訴新加坡健臺機械有限公司等出資糾紛案」就是涉及臺商規避臺灣本身的投資限制而從事隱名投資的案例(註1)。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釋 在2010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註4)出臺,相當程度對此問題有了回應。第67條第2款則規定只有股東名簿上所載之人才是股東,由此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隱名投資的部分,大陸顯然創立了第三種折衷的規範模式。
  • 45.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9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4/29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21日公布,共31條,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 46.
    題:
    在大陸開具發票會被認定為已收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1/19
    資料來源:
    容:
    2012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 47.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1/19
    資料來源:
    容: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5日公布,共26條,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保險利益: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
  • 48.
    題:
    臺商保護智財權的困境及觀念的改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11/09
    資料來源:
    容:
    一、糾紛發生異地化 依據海基會歷年處理臺商在大陸經貿糾紛案例加以分析,有人身安全、土地糾紛、勞資糾紛、稅務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合同糾紛、股權糾紛七大類型,上述糾紛大部分有特定的地域關係或特定對象。
  • 49.
    題:
    電電公會「2015大陸投資環境與 風險調查」的警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4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15/11/09
    資料來源:
    容:
    三、經貿糾紛連年上升,而解決滿意度卻未見提升 近3年來,大陸臺商經貿糾紛案件似有日漸增多的趨勢,但對於糾紛解決的滿意度卻未見提升,值得相關單位正視。
  • 50.
    題:
    臺商如何運用「兩岸行政協處」解決在大陸的投資糾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生效後,我國經濟部與大陸國臺辦間建立行政協處聯繫機制,並由設於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的「臺商聯合服務中心」受理臺商投資糾紛案件;臺商欲運用此一程序,必須先確定案件是「臺商與當地相關部門或機構間投資糾紛」(P to G)才可適用;至於「臺商與大陸私人間的投資糾紛」
  • 51.
    題: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違反「一裁終局」原則的仲裁條款無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5/02/10
    資料來源:
    容:
    在《浙江綠野汽車有限公司等訴上海慧谷多高資訊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4年3月25日,(2014)浙紹民終字第373號),本案所涉仲裁條款的約定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
  • 52.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5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5/02/10
    資料來源:
    容:
    經研究,批復如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相關規定,結合海事審判實踐,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
  • 53.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4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4/12/30
    資料來源:
    容:
    ●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8月21日公布,共19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適用範圍:本規定所稱的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 54.
    題:
    在大陸買受房子法律上的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08/19
    資料來源:
    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類似案件,在《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京高法發『2010』458號)第3條中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55.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9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4/07/30
    資料來源:
    容: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依照公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民事賠償的,應當以公證機構為被告,人民法院應作為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受理。
  • 56.
    題:
    拆遷中承租人利益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5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4/03/20
    資料來源:
    容:
    壹、案例描述 筆者近日處理一起涉臺的拆遷糾紛案件,緣由係某臺資企業於2002年與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為國內企業)簽訂《廠房租賃協議書》,約定由臺資企業承租該公司所有的位於上海市閔行區華翔路的廠房,
  • 57.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5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4/03/20
    資料來源:
    容:
    」 二、本決定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股東出資相關糾紛案件,適用本決定;本決定施行前已經終審 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決定。 ●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3年11月25日通過,於2014年2月24日公布,共26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58.
    題:
    台商未依規定關廠的法律風險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下稱「會議紀要」)中有涉及: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商事糾紛案件中,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有關人員,可以採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國確有未了結的涉外商事糾紛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員是未了結案件中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有逃避訴訟或者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可能;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該規定第二條第四項即明確規定:『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出境並執行,同時通報公安機關』,第三條也指出:人民法院、
  • 59.
    題:
    一起因勞動爭議而禁止出境案件的省思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2005年11月15日,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商事糾紛案件中,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有關人員,可以採取措施限制其出境: 1.在我國確有未了結的涉外商事糾紛案件; 2.被限制出境人員是未了結案件中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
  • 60.
    題:
    台商在大陸訂定合同及雇用勞工的法律風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3/06/06
    資料來源:
    容:
    2005年11月15日)中有涉及: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商事糾紛案件中,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有關人員,可以採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國確有未了結的涉外商事糾紛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員是未了結案件中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有逃避訴訟或者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可能;的通知,該規定第2條第4項即明確規定:「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出境並執行,同時通報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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