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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題:
    勞動合同法相關問題釋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10/15
    資料來源:
    容:
    勞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者,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 (1)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2)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者,工會有權要求公司糾正。
  • 62.
    題: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人資管理作業的影響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9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9/15
    資料來源:
    容:
    解除勞動合同方面,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新法)將員工的解約權大幅擴大,讓員工更加容易辭職,而企業的解約權大幅縮小,使得企業解雇員工更加困難。例如:企業在制訂獎懲管理制度時,將第39條條款所規定的員工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細化、量化、標準化,亦即將大法(勞動法律)分解成無數的小法(規章制度)。
  • 63.
    題:
    如何制訂員工、企業及政府三贏的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8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8/15
    資料來源:
    容:
    員工採取罷工、怠工、抗爭等手段爭取權益,造成企業生產出貨不順 ; 企業為了反制員工的抗爭,於是採取解除勞動合同、改為勞務派遣等規避措施,或只好選擇關廠、裁員等措施 ; 當地執法的勞動主管機關面對層出不窮的罷工抗爭事件頭痛不已,地勞動主管機關疲於奔命,
  • 64.
    題:
    勞動合同案例分析 -- 有關戶籍、社保及提早 解約之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7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7/15
    資料來源:
    容:
    公司方面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缺乏事實依據。此外,根據被告的年終獎分配方案, 長寧法院認定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其相關的法律法規為:(1) 《工會法》第 21 條第二款:“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勞動合同,2) 《勞動法》第 30 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勞動合同法》第 43 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 65.
    題:
    淺談臺灣建築師事務所在大陸開展建築設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5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5/15
    資料來源:
    容:
    建築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和本辦法所附《建築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規定,提交資質申報材料(含資質申報軟碟);所有人員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證明;當地註冊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註冊證明;合夥協議書;工商營業執照影本。
  • 66.
    題:
    續簽之經濟補償案例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3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3/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方能解除勞動合同嗎?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用人單位都要給付經濟補償方能解除勞動合同。關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是否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本條所列的有關 “ 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
  • 67.
    題:
    台商執行新勞動合同,勞資爭議實務及運作策略剖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2/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無故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相應的補償金;支付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年限每滿 1勞動合同法》施行日後期滿,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本依法應當支付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金年限自用人單位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搬遷,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毋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搬遷到不同的行政區域,勞動者據此因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則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 68.
    題:
    台商如何因應2008年新『勞動合同法』及新『企所稅法』的實施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1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1/15
    資料來源:
    容:
    裁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二)依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五)活用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69.
    題:
    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11/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但無具體支付標準,因此,原勞動部於 1994 年 12 月 3 日 發布《違反和解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部補償辦法》,以資補充、完備「國家有關規定」,其具體標準為: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 70.
    題:
    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即不告而別應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9/15
    資料來源:
    容:
    (一)建立“一個月內連續或累積曠工三天,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及“曠工一天記大過一次,累積三次大過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獎懲條文。(二)建立“員工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即擅離工作崗位,或假期結束未返回工作崗位且未申請續假或續假為未核准者,
  • 71.
    題:
    大陸台商在法律和管理上如何因應新《勞動合同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7/08/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或員工如有欺瞞情事,造成對方損失,可列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然而對於重要職務的應聘者,兼職或以欺詐脅迫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有關員工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一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此規定是不經預告的方式,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第五項有關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72.
    題:
    約定試用期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8/15
    資料來源:
    容:
    在試用期中,勞動者除有下列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 縱有上述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21條)(四) 違反試用期規定的處罰(第83條):1.
  • 73.
    題:
    員工不告而別,未辦離職手續應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7/15
    資料來源:
    容:
    (一)建立“一個月內連續或累積曠工三天,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及“曠工一天記大過一次,累積三次大過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獎懲條文。(二)建立“員工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即擅離工作崗位,或假期結束未返回工作崗位且未申請續假或續假為未核准者,
  • 74.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5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7/07/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定情形下,分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特別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
  • 75.
    題:
    在上海市區設立研發單位,請問上海市對競業禁止有何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6/15
    資料來源:
    容:
    第16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 76.
    題:
    台商如何依法設立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6/12/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不需經過預告程序,即可隨時通知(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該不適任員工: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規定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馬上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管理制度要合理,例如規定不能吸煙、隨地吐痰,否則解除勞動合同,此為合法但不太合理,要有細化(地點、場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麻煩更大,用“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即可。 台商企業設立員工離職管理制度之要點說明(
  • 77.
    題:
    員工未依公司規定行事或因個人行為造成公司損失如何施處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8/15
    資料來源:
    容:
    1-1員工如果不依照公司管理規定做事,記了警告以後仍不改善,請勿於第二次重犯時就馬上給於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處分(注意:勿輕易使用 開除 二字),正確的處置方式是採取 處分累級,處罰升級 原則,最終達到辭退目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的規定處理時,要理解“嚴重違紀”的程度,以該員工記警告仍不改善,就要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顯然不符合比例與量化原則。
  • 78.
    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公司是否需給付賠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7/15
    資料來源:
    容: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為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經濟補償金發放的標準有四種情形,如下分解: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依該員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依該員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工年發給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依該員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工年發給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 79.
    題:
    員工違紀的勞資爭議問題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7/15
    資料來源:
    容:
    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但不能因為員工工作疏失造成企業的損失,就將員工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因為這不符合處罰的比例原則,若一定要解除勞動合同,一旦員工提出勞動仲裁,根據判例結果,往往企業需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 80.
    題:
    公司內業務員兼職問題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4/15
    資料來源:
    容:
    特別針對業務員不法行為,如兼職等行為,提出公司處理程序,一般是以「經查屬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如給公司製造經濟損失,應負賠償之責」為條文內容,對全體員工公佈,並觀察該員工後續行為。在人力資源操作實務上,企業要把員工兼職行為列為道德操守的瑕疵,一經發現屬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81.
    題:
    2006年台商人力資源整合與發展趨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3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6/03/15
    資料來源:
    容:
    又如人事檔案與獎懲制度的掛鉤、解除勞動合同與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的關係、最低工資標準與工資制度的規劃等等整合方式。
  • 82.
    題:
    台商如何建立完善有效的員工手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一般違紀三次就是重大違紀一次、重大違紀三次就是嚴重違紀,嚴重違紀就符合勞動法第 25 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例如規定不能吸煙、隨地吐痰,否則解除勞動合同,此為合法但不太合理,要有細化(地點、場合)原則;又如私拿公司財物立即被辭退,顯然也是合法但要有量化(財物多寡、重要性質)
  • 83.
    題: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但公司既未為其重新安排工作崗位,也未為其進行培訓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顯然與《勞動法》第 26 條第二項的規定相悖離,本案例台商並未為其重新安排工作崗位,也未為其進行培訓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顯然違反了程序正義原則。實務上有的大陸企業作法是用人單位以 1 個月的通知金,通知勞動者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管理上的權宜之計。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 84.
    題:
    台商如何因應大陸就業新規定的衝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0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5/10/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聘雇台籍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任職期滿,未辦理就業證登出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 1,000 元罰款。
  • 85.
    題:
    大陸「競業禁止」的法令規定何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7/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間內(不超過 6 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間內(不超過 3 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 86.
    題:
    中國大陸《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6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6/15
    資料來源:
    容:
    以上事項理論上不受本條例之拘束,但是事實上其「勞動爭議事項」的範圍又與本條例第 26 條各項規定(關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而未給予補償等行為之處罰)頗有重疊之處,將來勞動監察行政機關如何清楚的劃分其界線,恐會有爭議。
  • 87.
    題:
    台商請小心《勞動法》的虎頭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11/15
    資料來源:
    容:
    出台了一部法律規定企業如逾期不付工資將可能處以雙倍罰款,此外對於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延長加班作業、違反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解除勞動合同不給經濟補償、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阻撓成立工會等均有嚴格的處罰規定,請問有這部新規定嗎?可以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30條是對企業違反《工會法》阻撓員工參加或組織工會或勞動者參加工會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則依第30條第(三)項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30條規定了抗拒、
  • 88.
    題:
    談台商在上海地區的勞資糾紛及解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醫療期在勞動法相關解釋上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 89.
    題:
    社會責任體系與大陸勞動法令的比較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7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9/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90.
    題:
    防範大陸幹部跳槽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8/15
    資料來源:
    容:
    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不給違反規定的勞動者轉資料檔案、轉走保險關係、用人單位可依崗位及保守機密的重要性,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協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當事人應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雙方意見不一致,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存在的現象,當用人單位提出變更要求時,在新規定中,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3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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