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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
    題:
    台灣人在大陸借名購房的法律風險及預先防範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7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16/12/07
    資料來源:
    容:
    有不符合條件的購房人為了購買經濟適用房或兩限房等保障性住房,或為了規避“限購令”,或為了享受更低的首付額度及更長的貸款年限,或為了購買他人單位出售的房改房、集資建設的房屋等情形。
  • 92.
    題:
    臺灣人赴陸工作未辦就業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本規定所稱在大陸就業的臺灣人員,是指與大陸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或者與臺灣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受其派遣到大陸一年內(公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第4條規定,符合規定的臺灣人士在大陸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必須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證》,才能合法在中國大陸就業,經許可並取得《就業證》的臺灣人員在大陸就業受法律保護。臺灣人員的就業單位應當與就業證所註明的用人單位一致。用人單位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地(
  • 93.
    題:
    淺論兩岸競業禁止條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
  • 94.
    題:
    大陸員工帶薪年休假如何算?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8/23
    資料來源:
    容: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可以繳納社保費或離職證明書為證據證明) 2,問題回答 (1)該員工2014/11/1到職,
  • 95.
    題:
    大陸跨境電商新政,將泛起怎樣的漣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6/07/05
    資料來源:
    容: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再按行郵稅徵收,限值以內進口的商品,暫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稅額的70%徵收;個人單次交易限值為2,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為2萬元。
  • 96.
    題:
    關於臺籍高管人員車禍案件的啟發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1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6/15
    資料來源:
    容:
    人單位已向員工提供了位於上海的住所,員工仍在下班後回臺灣某地的住所時,發生了非其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一般人的理解「在往返辦公室和住家的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應認定為工傷」,但本案卻因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對「住家」的認知差異,產生了訴訟。
  • 97.
    題:
    解除勞動合同後如何避免衝突爭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5/13
    資料來源:
    容:
    當公司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後,依據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 98.
    題:
    2016年大陸臺商經營面臨的 三大困難與建議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8期/經營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3/24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法規規定:企業提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及經濟賠償金,但員工與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不構成「違約」,也不存在支付違約金問題。
  • 99.
    題:
    員工請假,期滿未歸,公司該怎麼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3/24
    資料來源:
    容: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 100.
    題:
    因應景氣進行企業縮編,員工遞出辭呈後,該如何計算薪資與發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2/24
    資料來源:
    容: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101.
    題:
    關於企業員工薪資的相關法律規定的提問及回答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2/24
    資料來源:
    容:
    時間限制: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支付工資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 102.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7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2/24
    資料來源:
    容: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 103.
    題:
    運用實習學生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1/19
    資料來源:
    容:
    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 104.
    題:
    如何確保員工提供證件的有效性及避免招募陷阱?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1/19
    資料來源:
    容: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需注意避免觸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這五項原則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規範和價值判斷準則。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了這三項用工原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有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招聘過程也不例外。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對乙肝歧視作了詳細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除法定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由上可知,企業不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 105.
    題:
    世界米龍衣錦回台 帶動台商回台熱潮
    類:
    企業故事館/民生化工業/食品
    刊登日期:
    2015/11/21
    資料來源:
    投資台灣入口網
    容:
    蔡董事長認為一個企業要成功,不能僅靠幾個人單打獨鬥,而要珍惜並善用身邊的資源和人脈,這就是緣,因此旺旺十分注重員工需求。
  • 106.
    題:
    工傷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為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11/09
    資料來源:
    容:
    見情形的工傷爭議仲裁時效起算點的計算: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工傷及傷殘等級均沒有異議,且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在工傷醫療期後要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此種情形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應無爭議,21號)中也做出明確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工傷及傷殘等級均沒有異議,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此種情形仲裁時效應從何時計算,存在較大爭議,有人認為,仲裁時效仍應從勞動者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
  • 107.
    題:
    合法變更工作地點及約定加班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11/09
    資料來源:
    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所謂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是否變更合同以及變更內容應當通過雙方協商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 108.
    題:
    臺商面對「五險一金」問題的因應策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3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5/10/16
    資料來源:
    容:
    因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很嚴格: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需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5%、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0.5%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 109.
    題:
    臺商如何因應大陸要求簽訂集體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10/16
    資料來源:
    容:
    由工會或者職工委託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協定。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 110.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5/10/16
    資料來源:
    容:
    現就9月3日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工資計發問題通知如下: 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在9月3日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工資報酬並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 111.
    題:
    「一帶一路」商機下的人力資源策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09/04
    資料來源:
    容:
    結論 大陸「一帶一路」策略是以其本身的政治經濟觀點出發,因此絕不可以臺灣人單方一廂情願的思考模式來做規劃,再犯一次西進大陸錯誤。
  • 112.
    題:
    如何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合法調崗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7/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元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依照 臺端所述狀況,屬於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問題: 根據浙江省高院及省仲裁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經勞動者同意。如沒有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或雖有變更但確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且對勞動者的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的,
  • 113.
    題: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二)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這一規定也是針對在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相關證據,以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則因為不掌握涉及勞動爭議事項的相關證據,而處於不利的情形之中。
  • 114.
    題:
    簽訂幾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如此一來對用人單位的責任過重,這也是當初《勞動合同法》實施初期,企業產生極大反彈的具體原因之一,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其訂立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幾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續訂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三)項的規定,應當是指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合同時,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公司有是否續訂的決定權。
  • 115.
    題:
    公司遷廠時勞動合同處理作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2/10
    資料來源:
    容:
    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 116.
    題: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對臺商的影響及臺商的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10/30
    資料來源:
    容: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 2、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所知悉之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3、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常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4、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簽字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
  • 117.
    題:
    用人單位對員工調整崗位需具備合理性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07/30
    資料來源:
    容:
    一般人都有一個固定的觀念,即遇到勞動糾紛用人單位往往是很難打贏官司的,原因就是不管仲裁機構或法院,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以及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 118.
    題:
    關於員工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課稅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05/16
    資料來源:
    容:
    有如下的兩個較為重要之文件內容: 一、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員工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若超過的部分則要按照「
  • 119.
    題:
    關於企業員工薪資的相關法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04/17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工資每小時不低於7.該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4.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120.
    題:
    兩岸勞動法律制度比較研究-以勞資爭議調解制度中心,並以台中市政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為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組成。大陸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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