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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
    題:
    台商制訂人事管理制度的法律規範與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指出:「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在這個階段,用人單位應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   (四)通知討論與協商確定  
  • 152.
    題:
    勞動法-最低工資之問答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低工資規定沒有明確說要剔除包食包住的費用,但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對勞動者包吃包住,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即使加上包食包住的費用後實際的用工成本支出高於最低工資標準,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後,在試用、實習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職工的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補償金。
  • 153.
    題:
    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解讀與台商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1/15
    資料來源:
    容:
    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營業執照被 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 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 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解讀: 此條認為這三種情況屬於非法用工主體 違反工商登記的規定,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 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 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 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 列為當事人。
  • 154.
    題:
    台商對於《侵權責任法》中類型化侵權責任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亦即由雇主承擔之意,若受雇人駕車肇事時則應由雇主負責,因此台商也應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相關規定有所瞭解。
  • 155.
    題:
    台商因應高工資的策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六種情況說明如下: 1、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兼職影響正常工作,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的; 5、以欺詐脅迫等方法訂立無效合同的;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156.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二、 當事人(二):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三、 勞務關係: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 157.
    題:
    台商因應缺工的策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3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9/15
    資料來源:
    容:
    河南等傳統勞務輸出大省以及農業大省山東的勞動力市場都出現了一個怪圈:一方面,數以百萬計的富餘勞動力不惜遠離故土,輾轉於異鄉尋找工作機會;另一方面,各省的用人單位紛紛感到無工可用。
  • 158.
    題:
    大陸台商雇用司機肇事時,法律責任如何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8/15
    資料來源:
    容:
    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司機在“執行工作任務”該用人單位台資企業的確需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本次《侵權責任法》未對用人單位向工作人員的追償權作出明確規定,雖然有些學者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領導認為:“雖然本法未作規定,不影響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雙方的約定來行使追償權,如果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對於能否追償或者追償多少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159.
    題:
    臺灣人前往大陸台資企業就業的相關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7/15
    資料來源:
    容:
    (二)持職業簽證入境後十五日內,憑許可證書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 160.
    題:
    正視中國大陸最低工資調漲潮的衝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0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6/15
    資料來源:
    容:
    指勞動者在法定工時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工時內在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5元(含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台灣經驗足可借鏡   
  • 161.
    題:
    大陸勞動政策對台商人資管理操作的影響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0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6/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9條則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因下列情形而續延,致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      對於各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政策,一般而言,基於平衡原則,多少偏向對用人單位的利益做出政策解釋,因此台商就要好好掌握其中的奧妙。
  • 162.
    題:
    台商對於《侵權責任法》一般條款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智慧財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本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此時用人單位是負無過錯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163.
    題:
    台籍幹部赴大陸工作是否需辦就業證並享社會保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証》 ( 1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 ( 3 )與境外或台、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受其派遣到內地一年內(公曆年 1 月 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 11 條: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164.
    題:
    台商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中明定競業禁止及違約處罰條款 大陸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 165.
    題:
    員工持假身份證進廠,發生工傷,兩敗俱傷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3/15
    資料來源:
    容:
    由於未參保,所有的保險待遇一律由用人單位和李某自負。李某後與單位協商工傷待遇一事,工廠以李某使用假身份證入廠,拒絕完全按要求賠償,只願負擔部份費用,但承諾支付醫療費用。
  • 166.
    題:
    大陸員工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如何計算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2/15
    資料來源:
    容:
    醫療期限 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 1 年,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 60% 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 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 支付病假工資。
  • 167.
    題:
    員工患病醫療期滿,台商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5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1/15
    資料來源:
    容:
    被鑒定為 5--10 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 4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也有不同的尺度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省)從事有關行業、
  • 168.
    題:
    大陸員工因病留職停薪短期內無法復工可否遣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1/15
    資料來源:
    容:
    但部份員工的勞動合同於 2010 年 08 月 31 日 到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40 條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請問我司一大陸員工,因病 ( 淋巴癌 ) 留職停薪,短期內無法復工,是否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40 條規定遣散?
  • 169.
    題:
    談台商如何合法合理處理員工的工傷事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9/10/15
    資料來源:
    容:
    一審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 55 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或者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 170.
    題:
    企業如何調崗降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9/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時立下書面的變更協議書。幾種情況下可以單方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 171.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8年9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1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9/15
    資料來源:
    容: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定,用人單位在協定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 17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8年8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0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8/15
    資料來源:
    容: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用人單位的部分職工,採用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申請,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有效期滿後仍需繼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提前 2 個月重新辦理申報審批。
  • 173.
    題:
    大陸帶薪年休假規定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8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9/06/15
    資料來源:
    容:
    連續工作滿一年 」指的是員工在新用人單位入職滿 1 年以上,只要符合這個條件,就享有帶薪年休假; 「累計工作時間」指的是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合計為累計工作時間。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 174.
    題:
    企業如何處理員工待工、停業這段時間之工資與社保?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5/15
    資料來源:
    容:
    第27條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根據案例文義,你的問題應當是屬於「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的待工狀態,按照規定,應當按照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 175.
    題:
    全球經濟危機下大陸台商如何合法操作裁員、解雇作業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9/04/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法》第 36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提出並經過協商一致,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後,勞動關係消滅,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書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協議書簽訂時要明確誰是提出方。 二、企業 須 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
  • 176.
    題:
    江蘇昆山推出惠台政策推動台企轉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2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8/12/15
    資料來源:
    容:
    對在本市購房並與用人單位簽訂 5 年以上勞動或聘用合同的台資企業高層次人才,給予一定金額的安家費或租房補貼。
  • 177.
    題:
    台商於大陸聘任外籍員工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12/15
    資料來源:
    容: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只要是中華民國境內之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 ( 包括腦力勞動者及體力勞動者,包括中國公民及外國和無國籍之人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 18 條;「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行條例雖尚無明確處罰之規定,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81 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
  • 178.
    題:
    最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精解與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0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10/15
    資料來源:
    容:
    按照實施條例第 9 條規定,是「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員工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實施條例第14 條對上述情況做了一個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 179.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7年10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0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8/10/15
    資料來源:
    容: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 180.
    題:
    勞動合同案例分析 -- 有關戶籍、社保及提早 解約之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7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7/15
    資料來源:
    容:
    今年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正確的。今年 7 月, 方 先生將用人單位上海某資訊技術公司告上了法庭。 公司辯稱,原告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獎金分配是基於勞動者超常的工作業績而由用人單位給予的獎勵,由於原告在工作中的行為已經違背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獎金分配是基於勞動者超常的工作業績而由用人單位給予的獎勵,由於原告在工作中的行為已經違背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2) 《勞動法》第 30 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第6頁,共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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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查詢語句 not、and 邏輯運算在模糊或主題查詢時無效,系統會儘量回傳可能的文件。
  7. 同一層不同類型的指定篩選條件之間為 and 運算;相同類型的指定篩選條件則為 or 運算。
  8. 英文單字的運算元 and 、or、not、in 均大小寫無關,但前後必須有空白字元。
  9. 標準欄位名稱請參見 SetIndexField 的說明。日期欄位內容必須採“yyyy/mm/dd hh:mi:ss"格式,省略時分秒時,自動視為 0 時 0 分 0 秒。
  10. 篩選條件裡的指定欄位,若未設定為篩選用途時,一律視為錯誤返回,不進行檢索。若指定欄位是內定欄位,且形態為文字串時,只能用在等於或不等於的運算,若用在有小於或大於的運算時,其結果將不固定(採用浮動 ID 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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