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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
    題:
    員工違紀的勞資爭議問題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7/15
    資料來源:
    容:
    經濟處罰時可依據2005年5月1日起執行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 212.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7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6/07/15
    資料來源:
    容:
    職工被用人單位電動大門夾傷,應該認定為工傷: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上訴人古城酒業公司規定職工下午上班的時間為1時30分,原審第三人楊海艷在1時20分左右到達古城酒業公司,
  • 213.
    題:
    因員工個人因素造成工傷事故,資方是否應承擔責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6/15
    資料來源:
    容:
    有關經濟處罰可依據2005年5月1日起執行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 214.
    題:
    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5/15
    資料來源:
    容:
    經指出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者雖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經提供了雙方約定的工作內容,用人單位也予以受領,在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原則下,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也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以下稱通知 ) ,《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 一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 二 )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
  • 215.
    題:
    大陸商品檢驗及電子報檢須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4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06/04/15
    資料來源:
    容:
    合同號碼、發貨人、收貨人、企業註冊編號等必須填寫清楚,並與所提供的單証一致,申請檢驗的項目和要求出具証書的種類,以及申報人單位或聯繫人的地址和電話,要求清楚準確,如對所需檢驗証書內容有特殊要求時,應預先在申請單上註明。
  • 216.
    題:
    台商可否對員工進行工作職務調整並降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4/15
    資料來源:
    容:
    也就是說單位對其進行調整工作職務降薪是有合理合法的事實依據的,並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 47 條的規定: “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準。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制定完備、合理、合法的考核制度,使考核作業有合理合法的依據,只有這樣才能得到相關勞動及仲裁部門的支持。
  • 217.
    題:
    給員工伙食補助,是否可計入最低薪資內?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3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6/03/15
    資料來源:
    容: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 20 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不應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內;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不應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內,天津市最低工資新規定釋例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對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如何支付加班工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 218.
    題:
    2006年台商人力資源整合與發展趨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3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6/03/15
    資料來源:
    容:
    這項針對台灣居民(含台商台籍幹部及其他用人單位所聘請的台籍人士)在大陸就業的新規定,從內容來看將大大增加台商企業聘用台籍幹部到大陸工作的人事成本,也會增加台籍幹部日後所必須承擔的個人社會保險費用;
  • 219.
    題:
    天津市出台嚴格的「就業補助金」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3/15
    資料來源:
    容:
    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57 號第 4 條卻出台了如下規定: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 1 年,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相當於 1 個月工資的就業補助金,最高不超過 6 個月。勞動合同尚未期滿,但受傷員工要求提前終止,或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這是對職工因工致殘的補償,
  • 220.
    題:
    台商如何建立完善有效的員工手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 三 ) 員工手冊是用人單位制定、具體且系統的發布的一種企業內部的法律,針對企業所有員工。員工手冊並非法律上之術語,依《勞動法》第 4 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按照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9 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 4 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 221.
    題: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實務上有的大陸企業作法是用人單位以 1 個月的通知金,通知勞動者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管理上的權宜之計。
  • 222.
    題:
    有關員工年休假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11/15
    資料來源:
    容:
    員工不能以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為根據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其年休假。 根據上面的規定,有關年休假的執行,由公司決定。
  • 223.
    題:
    台商如何因應大陸就業新規定的衝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0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5/10/15
    資料來源:
    容:
    這項針對台灣居民(含台商台籍幹部及其他用人單位所聘請的台籍人士)在大陸就業的新規定,原規定大陸用人單位聘雇台籍員工的條件中,必須是大陸暫缺適當人選的崗位和當地勞動部門轄區內招聘不到所需人員的證明,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聘雇台灣居民,這就擴大了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空間。其他台灣居民只要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的條件,可以同大陸居民一樣平等就業。規定將辦理就業證的許可權下放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聘雇台灣居民的用人單位可以就近到單位所在的地級市或地區勞動保障局為台灣居民辦理就業證。
  • 224.
    題:
    台港澳籍勞工大陸就業的社會保險問題之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0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5/10/15
    資料來源:
    容: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 11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225.
    題:
    大陸台商如何依法做好加班加點管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9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9/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法第 41 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了大陸規定的 10 天法定節假日是帶薪休息時間,如果用人單位在這段時間內安排加班,則根據該條例第 20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定。 (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 20 條:「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
  • 226.
    題:
    大陸職工的公定休假與請假面面觀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8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8/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大陸勞動法第 40 條及 1999 年 9 月 18 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元旦(新年, 1 月 1 日); 春節(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227.
    題:
    大陸「競業禁止」的法令規定何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7/15
    資料來源:
    容:
    356 號第 2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間內(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如非設址於深圳,於合同中約定給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也可解為給予「一定的補償」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20 條的規定,要求員工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 228.
    題:
    中國大陸《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6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6/15
    資料來源:
    容:
    本條例」),其目的即在監督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對大陸的各種勞動保障相關法律、第 16 條),即可以合法地對各公司用人單位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採取記錄、照像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
  • 229.
    題:
    加班加點以當地最低工資計算的趨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5/15
    資料來源:
    容:
    其中之一便是廣東省人大出台並自 2005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 20 條: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而按《條例》第 8 條規定此「第 44 條「本人標準工資」的同樣文字,但對所謂「標準工資」卻在《條例》第 4 條第二款解釋為: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標準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 230.
    題:
    中國股市發展危機制度根源反思(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4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4/15
    資料來源:
    容:
    引進競爭機制及專業經理人是這幾年國企改革的指標工作之一,例如,電信服務業的拆分、國企向海內外公開招聘人才等等,都在用人單位、政府相關部門及媒體的宣染下讓人充滿遐思,具體成效如何?
  • 231.
    題:
    赴大陸投資以獨資較為妥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3/15
    資料來源:
    容:
    所謂獨資是指由自然人單獨投資,並得對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亦得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 232.
    題:
    加班上下班途中出車禍也算工傷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1/15
    資料來源:
    容: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作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17 條第二款規定的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工會組織」包括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各級工會組織。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六、條例第 17 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
  • 233.
    題:
    台商請小心《勞動法》的虎頭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11/15
    資料來源:
    容:
    亦可按受侵害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 26 條對於拖欠工資或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除應限期支付差額外,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倍賠償金(此條為本諮詢的法令規定); 第27條規定了應向社會保險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
  • 234.
    題:
    談台商在上海地區的勞資糾紛及解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3)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對醫療期的認定,要依「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醫療期在勞動法相關解釋上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而以本案件甘小姐而言,因其在2002年5月1日開始施行前就已經履行的勞動合
  • 235.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人王迎軻在該食堂工作屬於承包經營者個人行為,該食堂和廣東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用人單位一方。所有權並沒有發生改變,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由於本案中上訴人王迎軻的用人單位是承包經營者羅小紅,而羅小紅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中的自然人,其雇用上訴人王迎軻的行為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王迎軻在受雇中受傷也不屬於《
  • 236.
    題:
    社會責任體系與大陸勞動法令的比較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7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9/15
    資料來源:
    容: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第 15 條) 文藝、第 15 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 65 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第 52 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237.
    題:
    防範大陸幹部跳槽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8/15
    資料來源:
    容:
    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不給違反規定的勞動者轉資料檔案、轉走保險關係、出具在職證明等,以進行有效的約束。由於高層的幹部往往掌握企業的機密資訊,為了避免洩密,在新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為了維護企業的利益,用人單位可依崗位及保守機密的重要性,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協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當事人應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雙方意見不一致,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238.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08/15
    資料來源:
    容:
    1號樓的建築承包方,將該建築部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楊洪林,由於楊洪林不具備承接建築工程的資質,故該轉包行為無效,楊洪林不具有建築工程用人單位的資格。
  • 239.
    題: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大陸《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按勞動部於1994年12月6日公布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即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
  • 240.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被告永勝縣交通局是過境線指揮部工程的發包方,既不是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也不是雇佣合同中的雇主,與原告龍建康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且對龍建康所受工傷無過錯責任,故不應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 ● 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工傷概不負責」的說明,事後發生工傷事故,仍可要求賠償:天津市溏沽區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0日調解書 被告張學珍身為雇主,
第8頁,共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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