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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
    題:
    論三資企業出資的轉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投資總額、註冊資本、企業類別、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發生變更的,也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並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但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 212.
    題:
    新政府將隨WTO的浪潮調理兩岸經貿法令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0/04/15
    資料來源:
    容:
    航空運輸銷售與行銷及電腦定位系統等項目應適用GATS規範,台灣現行法令禁止大陸航空器進入台灣地區,更遑論允許大陸民航業者或航空器維修業者來台投資設廠或設立分支機構,凡此均與GATS基本原則與義務相違背。
  • 213.
    題:
    大陸《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對台商權益的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0/01/15
    資料來源:
    容:
    至於大陸的仲裁機關依據1994年通過的《仲裁法》的規定,應該包括了人民政府下的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
  • 214.
    題:
    大陸外商銀行發展及台商利用機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1999/10/15
    資料來源:
    容:
    中國人民銀行」戴相龍宣布取消外資銀行在大陸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的地域限制,從現在的上海、北京、天津、深圳等23個城市和海南省擴大至所有的中心城市。由於政府現行規定中,金融業仍列為禁止類,目前並無任可形式在大陸投資設立銀行或分支機構。因此如何有效利用在兩岸均設有分支機構的外商銀行,應為頗佳的策略。除前述臚列外資銀行業務外,舉凡貸款、保證、開信用狀、押匯、貼現、承兌等業務,均為台商常利用之項目。
  • 215.
    題:
    新合同法對台資企業的影響(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7/15
    資料來源:
    容:
    至於有關合同的問題與購買,各位可以前往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詢問及洽購。
  • 216.
    題:
    決勝大陸靠人才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03/15
    資料來源:
    容:
    試想,許多國際化的大企業,分支機構遍布全世界,都能在掌控中;為何一個大陸的工廠便失控?
  • 217.
    題:
    可否與大陸區直接匯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8/12/15
    資料來源:
    容: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台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 因一般台灣地區公司於申請匯出(入)款時,匯款申請書均填寫大陸地區,且有部份台灣地區指定銀行直接透過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進行匯款,致使人誤認為可直接匯款,事實上,仍須透過第三地區銀行始可辦理匯款。
  • 218.
    題:
    大陸最新稅務稽查重點及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1/15
    資料來源:
    容: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問題和情況;(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
  • 219.
    題:
    經第三地區採購原料的稅賦負擔為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8/11/15
    資料來源:
    容:
    問題摘要中第一項在浦東應設立獨立之分支機構,不能用辦事處,銷售下游廠可如同進口(下游廠)也可做在保稅手冊上面出口。
  • 220.
    題:
    大陸台商如何保障財產安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0/15
    資料來源:
    容:
    可是要小心的是,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皆不得擔任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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