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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車輛所有權保留中肇事責任歸屬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8/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的所有權保留條款的這種型式有點類似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中的「附條件買賣」,該法第26條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 2.
    題:
    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與風險承擔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9/15
    資料來源:
    容:
    即當事人可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所有權保留條款,第134條),這實際是附條件的合同,如同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中的附條件買賣,只有在買受人按約定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約定義務時,標的物所有權才由出賣人轉移到買受人手中,台商可視自己所居地位(
  • 3.
    題:
    內銷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07/15
    資料來源:
    容:
    此雖與台灣動產擔保交易法中的附條件買賣意義雷同,但附條件買賣以一般物權成立經過登記機關登記後始發生物權我國擔保交易法之規定 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章第26條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134條的動產買賣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構成要件看似一樣,然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規定了:動產擔保交易,另我國就登記事項在動產擔保交易法第6、第7、第8、第9條分別規定了登記機關及有效區域、一如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的書面約定。(3) 出賣人取回所有標的物的方式:可以由雙方洽商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