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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臺商與典當行簽訂「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應注意那些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9/23
    資料來源:
    容:
    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因此依照舊法「典當合同」所適用的中國大陸《合同法》、《擔保法》均已廢止,所以進行合同適用法律的解釋時,都需要依照已正式生效的《民法典》規定進行。
  • 2.
    題:
    中國大陸《民法典》與臺灣《民法》對於保證及消滅時效規定之差異比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4/08/15
    資料來源:
    容:
    二、保證之種類按中國大陸過去之《擔保法》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及連帶責任保證。而過去中國大陸《擔保法》針對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時,推定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此規定加重保證人之責任,但中國大陸《民法典》實施後,
  • 3.
    題:
    臺籍及陸籍人民結婚共同購屋如何保障日後售屋的權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12/07
    資料來源:
    容: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 4.
    題:
    臺商對中國大陸民法典合同篇須關注重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另亦將原擔保法之保證放入合同分編。 二、新增保證合同 (一)《民法典》將原《擔保法》"保證合同"放入合同編作為有名合同,是從681條至722條,共42條文。
  • 5.
    題:
    從法律觀點談中國大陸臺商借款予他人,如何運用抵押擔保?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8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0/05/05
    資料來源:
    容:
      依中國大陸《擔保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擔保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
  • 6.
    題:
    中國大陸臺商融資面臨的問題與因應作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6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17/10/20
    資料來源:
    容:
    受限於動產擔保法律不健 全,大陸銀行幾乎不承作機器設備貸款, 臺商可尋求設備商、租賃公司、財務公司 取得分期付款之機器設備融資,惟其成本 相對較高;
  • 7.
    題:
    購屋付定後可以取回定金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7/18
    資料來源:
    容:
    ■臺商張老諮詢解答: 一、依照大陸擔保法第89條規定,定金是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合同(債權)的擔保,其目的在於確保各方訂立合同或促使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
  • 8.
    題:
    在大陸買受房子法律上的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08/19
    資料來源:
    容:
    所以,買受人面對所購買的房子有抵押權存在時,必須注意前述規定或《擔保法》相關規定處理的方式。
  • 9.
    題:
    大陸臺商如何處理承攬合同的糾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7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4/05/16
    資料來源:
    容:
    按大陸「擔保法」中有『留置權』的規定,其係指債權人對已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時,留置該動產,倘承攬人符合上述要件,對定作人行使留置時,依大陸「擔保法」第84條規定:因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債務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參見大陸「擔保法」第87條第1款、第2款)。
  • 10.
    題:
    大陸的治理通脹與台商貸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5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9/15
    資料來源:
    容:
    1995年大陸公布了擔保法,以後就化暗為明。沿海各地,北京、上海、江浙及廣東蓬勃發展,內地僅少數大城市才有。上海市有某位溫州人士知道筆者曾是香港某外商投資公司總裁,上過香港投資雜誌封面人物,特別來找筆者,邀筆者擔任其公司總經理,因筆者的學經歷符合新公佈的擔保法規定的人員資格要求。
  • 11.
    題:
    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是否需審查抵押金額之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7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1/15
    資料來源:
    容:
    定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但是《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首先,雖然《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要求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明確規定,在《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時,要適用《物權法》。 三、《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要求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的規定不合理。以其評估價值為100萬元的不動產使用權作為抵押,按照《擔保法》的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金額只能登記為100萬元,但如果抵押期滿,
  • 12.
    題:
    企業如何辦理動產抵押融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03/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一、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於 2000 年 12 月 1 日 修訂實施《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2002 年 2 月 20 日訂頒的《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第 3 條規定:「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財產」包括下列內容:(一)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非企業組織所有的機器設備、家用電器、金銀珠寶及其製品等生活資料;(四)其他除擔保法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財產。
  • 13.
    題:
    物的擔保優於人的擔保?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02/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大陸《擔保法》第 28 條第 1 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則大陸銀行不得逕向諮詢者求償全部欠款,而應依上述《擔保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即諮詢者僅應就「另依《物權法》第 178 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有關物保與人保併存時的處理,由上所述觀之,《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並不一致,自應適用《物權法》第 176 條的規定。2007 年 9 月 30 日 之前,則應適用《擔保法》第 28 條第 1 項的規定;本件問題如係發生在 2007 年
  • 14.
    題:
    如何以應收帳款向銀行融資借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01/15
    資料來源:
    容:
    二、 對於應收帳款可否設立質權,大陸《擔保法》第 75 條並未明確將之列入可以質押的財產項目,雖然該條第 ( 四 ) 項有規定「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但解釋上,應收帳款是否屬之,
  • 15.
    題:
    向村委會買(租)地蓋廠房引起的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11/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更不可以設定抵押,故外(台)商或個人原則上不得為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參見《土地管理法》第63條及《擔保法》第36條、第37條)。
  • 16.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9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7/11/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擔保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被上訴人顏呈靈作為給付定金一方拒絕簽訂主合同的,無權要求收受定金一方的上訴人蔡婀娜返還定金。
  • 17.
    題:
    台商與大陸企業交易的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7/10/15
    資料來源:
    容:
    四、可以透過設定擔保保證自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了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等擔保方式,所有的擔保,都是為了保證契約的履行,換而言之,都是為了防範對方不履行契約。
  • 18.
    題:
    與大陸公司交易,對方收取貨款卻未出貨應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9/15
    資料來源:
    容:
    當然,如果可以要求擔保,更可以有效保護個人的權益,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提供的有效保障。
  • 19.
    題:
    台商如何透過新物權法融資及保障債權(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5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7/07/15
    資料來源:
    容:
    與浮動抵押一般咸認為《物權法》第180條第2款及《擔保法》第34條第2款係集合抵押的規定,而《物權法》第181條是浮動抵押制度。如要轉讓必須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巳經抵押的情況,如未通知或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參照《擔保法》第49條第1款);浮動抵押的優勢即在於轉成固定抵押前,抵押人可以對浮動抵押財產自由處分,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低於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參照《擔保法解釋》第83條第2款)。
  • 20.
    題:
    台商如何透過新物權法融資及保障債權(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7/06/15
    資料來源:
    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方可設定抵押(參照《物權法》第180條第1項第3款、《擔保法》第34條第1款第5項)。
  • 21.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擔保法》生效前簽訂的保證合同,如無約定保證期限或約定不明,如債權人已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石民三商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2002 年 8 月 1 日《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第 1 條:「對於當事人在擔保法生效前簽訂的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果債權人已經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主債務人主張了權利,使主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 22.
    題:
    台商在大陸常見的報關案例解析(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9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9/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徵免稅辦法》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海關監管貨物向國內外的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
  • 23.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6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06/15
    資料來源:
    容:
    擔保法》及《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了定金和保證金的界定標準,即當事人主張保證金為定金的前提是雙方有明確約定。
  • 24.
    題:
    台商大陸經營必須要有稅款優先的認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5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5/15
    資料來源:
    容:
    稅款優先的原則是與《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企業破產法(試行)》、 沒錯,依據大陸《擔保法》第 33 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但與此同時,依《稅收徵收管理法》
  • 25.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03/15
    資料來源:
    容:
    已向中國工商銀行南陽路支行設定抵押,進行了抵押登記,且其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南陽路支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7條之規定,鄭州市電通公司對位於259號的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不能對抗抵押權人南陽路支行,南陽路支行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 26.
    題:
    在大陸進行權利質押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1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5/01/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的《擔保法》在 1995 年公布, 2000 年底,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對擔保法增列司法解釋。《擔保法》第 75 條稱:「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 大陸最高法院前任民庭庭長梁書文認為(參見其「擔保法的幾個問題」一文):「在實踐中,如果當事人的約定符合權利質押的條件,即屬於財產權利、具有可轉讓性、適用於質押,就可以認定質押合同有效」利質押合同以及履行合同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從形式來講,雖然《擔保法》只規定對股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進行質押的,需要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並到有關部門
  • 27.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9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11/15
    資料來源:
    容:
    濮陽市財政局就上述借款合同分別簽訂了4份保證合同,因濮陽市財政局是國家機關,依據《擔保法》第8條關於「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及本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5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之規定,應認定該4份保證合同無效。依照《擔保法》第5條第二款關於「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擔保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之規定,濮陽市財政局作為該4筆借款的保證人,
  • 28.
    題:
    三資企業法前沿問題淺析(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9/15
    資料來源:
    容:
    其次,《擔保法》第56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 29.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內容摘要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但是,該催款通知內容符合合同法或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並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確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
  • 30.
    題:
    三資企業對境外提供貸款擔保概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或者以《擔保法》中的第 34 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 75 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義務,或者受益人依照《擔保法》,將抵押物或者質押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可提供擔保的方式:有出具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擔保法第 34 條的財產、第四章第一節的動產、第二節第 75 條的權利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將該物折價抵償,或拍賣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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