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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兩岸社區住戶法制重要權利義務之比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4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3/04/19
    資料來源:
    容:
    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對於應分擔費用有欠繳情事時,管理委員會得予以催告、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或強制區分所有權人出讓。
  • 2.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8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7/10/15
    資料來源:
    容:
    建築物樓頂空間所有權歸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房地產開發公司無權處置: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4月10日[2006]也不屬於業主的公攤範圍,更不屬於開發公司的產權保留空間,應屬於興淮花苑B幢樓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上訴人東興房地產公司無權處分。擅自將該樓房第十二層屋頂架空部分圍砌成封閉牆體,改變該架空層的結構和用途,侵犯了該樓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