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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訴訟中有利於己的證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臺發佈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使用者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 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7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帳號名稱,是指機構或個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論壇、貼吧、跟帖評論等互聯網資訊服務中註冊或使用的帳號名稱。
  • 3.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1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4/09/23
    資料來源:
    容:
    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大陸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4年8月7日公布,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通用範圍:本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於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帳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工作,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 三、服務提供: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 4.
    題:
    臺商如何善用服貿協議商機由「二轉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04/17
    資料來源:
    容:
    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電子公告服務、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博客、WAP、即時通信、搜尋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