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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100年6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2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1/06/15
    資料來源:
    容:
    委託執行案件應當由委託法院直接向受託法院辦理委託手續,並層報各自所在的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三、補辦事宜:受託法院如發現委託執行的手續、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託法院補辦。委託法院既不補辦又不說明原因的,視為撤回委託,受託法院可以將委託材料退回委託法院。委託法院在案件委託執行後又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及時告知受託法院受託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在受託法院轄區外另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直接異地執行,一般不再行委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