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除
:::
共有4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61
  • 1.
    題:
    銷售到中國大陸要如何開立發票請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12/04
    資料來源:
    容:
    第 22 條: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 機關申報納稅。
  • 2.
    題:
    大陸總分支機構間移送貨物/固定資產繳稅實務探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申報繳納 (1)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者,
  • 3.
    題:
    外資獨資企業從事內銷的稅務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2/15
    資料來源:
    容: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2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4.
    題:
    在大陸作內銷應瞭解的外出經營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期/行銷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8/15
    資料來源:
    容:
    及有關稅收政策中,關於納稅地點的規定,固定業戶外出經營,如持有註冊地(又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固定業戶外出經營只要向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為堵塞外出經營稅收徵管上的漏洞,有些地方對於外省市固定業戶到本地經營,比照總分支機構政策一律在本地經營地納稅,避免外地企業的分支機構以外出經營之名偷逃稅款。國稅發【1998】20號)第3條第1款,對固定業戶外出經營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