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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仲裁法關於仲裁協議效力的特殊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另一起案例則是《北京朝來新生體育休閒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本案沒有任何涉外因素,當事人間約定:如發生糾紛時,甲乙雙方首先應進行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對於不能達成協議的部分可以向大韓商事仲裁院提出訴訟進行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該仲裁條款無效,故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第五條第二款(乙)項之規定,以仲裁條款無效、違反公共政策為由,不予承認該仲裁裁決(
  • 2.
    題:
    如何利用仲裁解決臺商在大陸之糾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11/2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仲裁法依法執行仲裁裁決的通知」;(4)1987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5)1995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 3.
    題:
    大陸對於涉台經貿仲裁幾個爭議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0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7/12/15
    資料來源:
    容:
    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款規定,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對於外國仲裁裁決,當事人如認為該裁決具有 1958 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 5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