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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員工假期種類與工資支付分析(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7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4/05/15
    資料來源:
    容:
    五、病假 根據中國大陸《勞動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薪資制度規定,支付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 2.
    題:
    中國大陸病假與醫療期的規定與特色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2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3/12/20
    資料來源:
    容:
    醫療期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要是以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作為確定醫療期的依據;另外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醫療期內病假工資的規定 1995年施行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3.
    題:
    武漢肺炎疫情蔓延期間之幾個常見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8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0/05/05
    資料來源:
    容:
    註一:根據中國大陸地區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通知。
  • 4.
    題:
    大陸員工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如何計算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2/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 註:如果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時就是上述的第一種模式。
  • 5.
    題:
    員工患病醫療期滿,台商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5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1/15
    資料來源:
    容:
    另外還要參閱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 [1994]479 號)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 7 條規定,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是指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 8 條規定,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 根據勞動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 6 條規定,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 7 條規定,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
  • 6.
    題:
    在上海廠如何處理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的工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5/15
    資料來源:
    容:
    (五)非因工殘廢救濟費: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除領取非因工殘廢救濟費、本人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外,其他勞動保險待遇應停止享受。
  • 7.
    題:
    大陸職工的公定休假與請假面面觀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8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8/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職工本人在企業的工作年限,給予 3 個月至 24 個月的醫療期,具體內容可參閱大陸勞動部 1994 年 12 月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 8.
    題:
    非工傷醫療期已滿但未痊癒又不能工作 有何經濟補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1/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主要有以下幾條規定:1.
  • 9.
    題:
    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的勞動爭議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目前大陸即係施行此種無責任補償的立法制度,此在勞動部(1994)479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和勞動部(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均有規定此種立法原則。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另職工患病(非職業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即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479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依照本人在本單位的工作期限給予3到24個月的醫療期,即(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