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除
:::
共有3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288
  • 1.
    題:
    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幾個法律焦點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2/09/15
    資料來源:
    容:
    如果協議內容需要以國家法律的形式體現,可由海協會通過國務院台辦上報國務院,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草案後,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由全國性媒介公佈。
  • 2.
    題:
    大陸企業取得財產轉讓所得無特殊規定不可遞延納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0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4/15
    資料來源:
    容:
    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二、非貨幣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 對取得的收入以非貨幣形式體現的,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確認收入納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 3.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4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1/12/15
    資料來源:
    容:
    ● 以承包形式體現合作,其本質是合作經營: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4月10日[2000]民終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由於香港國際榮峰有限公司不自動履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從服務公司與榮峰公司簽訂的合約、補充協議、補充合同書以及補充餘款附件約定的內容和履行情況來看,雙方之間的中外合作關係實際上是以承包形式體現合作,合作是本質,承包是其經營管理的一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