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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貿仲委於2012年之變動對仲裁當事人之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3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09/03
    資料來源:
    容:
    上海分會在受理案件後,理應向雙方當事人說明機構性質變化情況,並告知雙方當事人是否要重新選擇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辦理登記後,理應向當事人雙方說明機構性質變化情況,並告知雙方當事人是否要重新選擇仲裁機構,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並未履行上述告知義務,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其辦理登記後,應當「向當事人雙方說明機構性質變化情況,並告知雙方當事人是否要重新選擇仲裁機構」,其未踐行此程序,繼續辦理系爭仲裁案件,使系爭仲裁判斷有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