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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8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7/10/15
    資料來源:
    容:
    15位被上訴人是該樓房的部分業主,其有權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拆除違章建築,恢復原狀。
  • 2.
    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9/15
    資料來源:
    容:
    健康權遭受非法侵害,依上述《解釋》規定,被害人自可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當然,依《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被害人視輕傷、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亦即被害人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必須同時提出物質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請求,如果只先提起物質損失賠償的請求,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其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換言之,被害人要在受傷後一年內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