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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包工包料,免稅/繳稅?增值稅/營業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2 增值稅 /營業稅繳稅依據   若 貴大陸公司提供的貨物不是自產,而是外購,該公司也屬於即提供材料,又提供安裝勞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的「包工包料」。
  • 2.
    題:
    2010 年大陸現行進項稅額抵扣政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7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3/15
    資料來源:
    容:
    混合銷售行為   大陸稅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 ,為混合銷售行為。除下述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 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進項稅額亦因而可以抵扣;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 3.
    題:
    大陸增值稅節稅規劃的迷思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6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6/15
    資料來源:
    容:
    銷售貨物又負責運輸,這種既涉及繳納增值稅的行為,又涉及繳納營業稅的行為,稱為混合銷售行為。 殊不知當企業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時,如果該企業從事的是貨物生產、批發、零售,就應按其全部銷售額繳納增值稅,而其他企業(除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除外),
  • 4.
    題:
    中國大陸發票的種類及使用範圍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12/15
    資料來源:
    容:
    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或應稅勞務,或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即混合銷售行為),都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 5.
    題:
    採購可否以普通發票取代增值稅發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9/01/15
    資料來源:
    容:
    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或應稅勞務,或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即混合銷售行為),都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