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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對中國大陸夫妻財產制的應有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5/01/17
    資料來源:
    容:
    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2.
    題:
    在中國大陸協議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3/09/18
    資料來源:
    容: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 如果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3.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9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23/09/18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4日公布,共29條條文,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無過失責任: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行為人不論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4.
    題:
    遠距辦公衍生的勞動法律問題及解決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若是因為採取遠距辦公,導致勞動者無法進行、完成或者及時完成部分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的,基於勞動者本身對該等結果並無過錯的前提,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降薪或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 5.
    題:
    中國大陸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問題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離婚時,依照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須先由雙方以協議方式處理,如協議不成,由法院依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之權益為原則判決。
  • 6.
    題:
    臺商與陸籍配偶離婚所涉相關法規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1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10/18
    資料來源:
    容:
    由法院依據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照顧無過錯一方以及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等原則分配之。此規定的適用無論對方有無過錯均可請求,故其非屬損害賠償之性質,一般學者認為主要是對於夫妻從事家事勞動的正面評價。 5損害賠償權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事由離婚,無過錯方可向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第46條)。
  • 7.
    題:
    台商如何因應大陸最嚴<環境保護法>的處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6/12/07
    資料來源:
    容:
    特別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1日所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需留意者為; (一)汙染者所承擔係無過錯責任,亦即無法以沒有超標汙染進行抗辯,故對於汙染者相對不利的。
  • 8.
    題:
    台商對於《侵權責任法》中類型化侵權責任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就生產者而言,是 負無過錯責任。所謂「產品」是指經過加工、但是若有不能指明生產者、供貨者的時候,就必須承擔無過錯責任。 不論是生產者或者是銷售者,若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亦即污染者要承擔無過錯的侵權責任,與產品責任相同,而且因環境污染的因果關係與一般侵權責任不同,本法規定高度危險人應負擔無過錯的侵權責任。台商若從事易燃、易爆、申言之,雖然佔有人或使用人負無過錯責任,若能證明上述免責事由仍可不負責任,若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只是一般過失,
  • 9.
    題:
    大陸台商雇用司機肇事時,法律責任如何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8/15
    資料來源:
    容:
    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免除自身的賠償責任,所以從學理上雇用人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但本條則無用人單位免責條件,故用人單位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責任要大於臺灣規定,所以在大陸的台資企業一旦發現員工對外在執行工作任務時不服管理而有可能侵害他人權益時,最好就能果斷的調整工作崗位,
  • 10.
    題:
    台商對於《侵權責任法》一般條款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智慧財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最後是無過錯責任,即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如產品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本法都有無過錯責任的規定,也就是責任之構成並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必要。若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且行為人的行為不屬於法律規定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此與無過錯責任不同,公平分擔僅分擔損失之一部分而已,例如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時,
  • 11.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9年2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6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02/15
    資料來源:
    容:
    無過錯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 12.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7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7/09/15
    資料來源:
    容:
    合伙人因第三人過錯受到損害,其他合伙人作為經營的受益人雖無過錯,但仍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1月25日[2005]宿中民一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另一方是在為對方利益及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 13.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6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6/06/15
    資料來源:
    容:
    張石辦事處向石家庄市房產管理局提交的資料符合法定形式條件,材料之間沒有相互矛盾,該局為周惠芳簽發房產所有權證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該局在房產登記行為中並無過錯
  • 14.
    題: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由於本案例是正確辭退無過錯員工的個案,在處理員工辭退事件時,應有法律風險與控制技巧: (1) 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 提前 1 個月預告; (
  • 15.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1期/兩岸資訊站台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11/15
    資料來源:
    容:
    上述人的經辦人在該筆取款業務的操作過程中並無過錯。( 案例來源:石家庄市中級人民法院編「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 ) (台商張老師姜志俊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16.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被告永勝縣交通局是過境線指揮部工程的發包方,既不是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也不是雇佣合同中的雇主,與原告龍建康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且對龍建康所受工傷無過錯責任,故不應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
  • 17.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0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4/15
    資料來源:
    容:
    原審原告宏泰興公司在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車輛處於危險狀態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使其脫離危險狀態,是善意的無過錯行為,該行為符合民法通則和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 18.
    題:
    談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6/15
    資料來源:
    容:
    (四)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僅倒置加害人的過錯要件事實,即由法律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其他權利發生要件事實如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及因果關係仍應由主張權利的受害者舉證證明。
  • 19.
    題:
    婚姻法修正與台商權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無效婚姻的同居期間,財產所得應照顧無過錯一方」、「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則在無效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當事人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判決,則其在大陸的財產亦將根據上述「照顧」原則判給無過錯的同居人,賠了夫人又折兵,而且落個惡名,實在得不償失。
  • 20.
    題:
    中共擔保法上保證人身分上之限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9/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保證人訂立書面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智慧搜尋系統」功能說明

「智慧搜尋系統」可根據USER查詢的關鍵字,快速查詢出大陸台商經貿網所蒐錄的文章,本網站提供智慧搜尋乃因Google搜尋功能雖強大,但它是利用現有Google搜尋功能,而非針對本網站文章內容特別開發的系統。故本搜尋系統與Google的差異如下:

  1. 輸入查詢關鍵字在輸入框的選單中,本系統會自動根據本網站所蒐錄文章與查詢關鍵字的關聯程度,依序顯示「延伸詞彙」並挑選之。Google則是根據其自身建構的全部資料庫,而非本網站蒐錄的文章來判斷關聯性
  2. 輸入查詢關鍵字在查詢後,智慧搜尋系統會帶出與此關鍵字相關的關聯字「智慧關聯提示詞」以供點選來直接搜尋。Google則沒提供本功能。
  3. 提供使用者布林邏輯運算搜尋,利用交集(and)、聯集(or)、排斥(not)組合關鍵字,可精確找到所需文章,Google只可用空白來表示and搜尋。
  4. 提供一般查詢及進階查詢,可根據本網站的文章類別來挑選查詢範圍,且可計算每類別的文章篇數,並點選某類文章來顯示,但Google則無此功能,無法控制文章的顯示順序或類別。
  5. 本系統還可根據日期範圍來檢索文章,且可根據「熱門瀏覽」或「最新刊登」來選示排序,且系統管理者也可在後臺設定「熱門關鍵字」以讓USER能快速點選搜尋等功能,而這是Google所沒有的功能。

Gufonet智慧查詢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 可檢索的 ASCII 符號計有共 16 個。
  2. 查詢詞或欄位內容,若含有可能導致查詢語句運算式混淆的字,例如空白字元或運算元的字串(如 and 等),必須用單引號括起來。若內容含有單引號,則必須用連續兩個單引號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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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查詢詞的文字串若只有一個字“*",表示查詢所有文件。非精確查詢時無效,視同無文件。
  6. 查詢語句 not、and 邏輯運算在模糊或主題查詢時無效,系統會儘量回傳可能的文件。
  7. 同一層不同類型的指定篩選條件之間為 and 運算;相同類型的指定篩選條件則為 or 運算。
  8. 英文單字的運算元 and 、or、not、in 均大小寫無關,但前後必須有空白字元。
  9. 標準欄位名稱請參見 SetIndexField 的說明。日期欄位內容必須採“yyyy/mm/dd hh:mi:ss"格式,省略時分秒時,自動視為 0 時 0 分 0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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