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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台商如何因應大陸最嚴<環境保護法>的處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6/12/07
    資料來源:
    容:
    特別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1日所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需留意者為; (一)汙染者所承擔係無過錯責任,亦即無法以沒有超標汙染進行抗辯,故對於汙染者相對不利的。
  • 2.
    題:
    台商對於《侵權責任法》中類型化侵權責任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就生產者而言,是 負無過錯責任。所謂「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 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與初級農產品並 非「其所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是若有不能指明生產者、供貨者的時候,就必須承擔無過錯責任。申言之,雖然佔有人或使用人負無過錯責任,若能證明上述免責事由仍可不負責任,若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只是一般過失,則仍無法減輕佔有人或使用人的責任。
  • 3.
    題:
    大陸台商雇用司機肇事時,法律責任如何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8/15
    資料來源:
    容:
    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免除自身的賠償責任,所以從學理上雇用人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但本條則無用人單位免責條件,故用人單位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責任要大於臺灣規定,所以在大陸的台資企業一旦發現員工對外在執行工作任務時不服管理而有可能侵害他人權益時,最好就能果斷的調整工作崗位,
  • 4.
    題:
    台商對於《侵權責任法》一般條款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智慧財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最後是無過錯責任,即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高度危險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本法都有無過錯責任的規定,也就是責任之構成並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必要。且行為人的行為不屬於法律規定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此與無過錯責任不同,公平分擔僅分擔損失之一部分而已,例如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時,即便監護人已盡到監護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此時用人單位是負無過錯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 5.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9年2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6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02/15
    資料來源:
    容:
    無過錯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 6.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被告永勝縣交通局是過境線指揮部工程的發包方,既不是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也不是雇佣合同中的雇主,與原告龍建康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且對龍建康所受工傷無過錯責任,故不應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