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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Arbitration, if any 的意義與仲裁條款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2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4/10/30
    資料來源:
    容:
    這一約定是雙方當事人對涉案糾紛提起仲裁時的仲裁地點和所適用法律作出的特別約定,不構成雙方之間唯一的糾紛解決方式,並未排除訴訟管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上開約定「是雙方當事人對涉案糾紛提起仲裁時的仲裁地點和所適用法律所作出的特別約定,不構成雙方之間選擇的唯一糾紛解決方式,並未排除訴訟管轄」。
  • 2.
    題:
    仲裁協議約定“或裁或審” 是無效條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近年來,隨著中國大陸經濟發展不斷開放,仲裁這種民間糾紛解決方式以其專家斷案、一裁終局、意思自治、不公開審理、國際範圍的承認和執行保障的特性被越來越多的商業合同所採納並規定為糾紛的解決方式。
  • 3.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8年9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1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9/15
    資料來源:
    容:
    引導和監督作用,完善訴訟與仲裁、行政調處、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機制,推動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組織和程序制度建設,促使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更加便捷、靈活、高效,為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繁榮發展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