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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臺商如何做好企業風險管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3/02/24
    資料來源:
    容:
    關於此類經貿糾紛,主要有四種爭端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依臺灣《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2.
    題:
    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幾個法律焦點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2/09/15
    資料來源:
    容:
    」台日投資保護協議採納了國際正常的爭端解決方式和途徑,為什麼台灣與大陸不採納?
  • 3.
    題:
    仲裁協議約定“或裁或審” 是無效條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對方這麼強勢的國字頭的企業作為合作者,一定要堅持保留我方律師建議的【爭端解決方式】條款,絕不要採取訴訟方式解決爭端。我們律師特 別再次幫客戶改好合同,將爭端解決方式選擇為北京仲裁委員會。合同交給台商客戶後,我還特別婆婆媽媽在電話中追著叮囑說:“千萬不要接受大陸方修改為‘或仲裁或訴訟字句’我們律師因為三年前就認真評估過選擇仲裁對這善良的台商客戶才能有利,所以用紅色標記寫在合同裏強調要將雙方日後的爭端解決方式選擇為北京仲裁委員會,萬萬沒想到這位沒有我們律師陪伴、離開律師視線的善良的台商老闆仍然輕信對方而最後防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