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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裁決)在臺灣地區認可的眉眉角角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1期/特定議題
    刊登日期:
    2023/11/16
    資料來源:
    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拒絕認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員會〔2018〕中國貿仲京裁字第99號裁決書作出終局仲裁判斷)理由: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2款之立法本旨,在確保我國民於外國訴訟程式中,其訴訟權益獲得保障。
  • 2.
    題:
    台商對大陸《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認識與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4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4/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服的救濟方式 新法第 48 條規定,勞動者對上述終局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法第 49 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前述的終局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終局仲裁裁決;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