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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如何利用仲裁解決臺商在大陸之糾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11/25
    資料來源:
    容:
    中,對仲裁之適用多有明文外,亦可從下列措施以及規定中表現出(1),即:(一)大陸對外經貿往來所簽訂之合同,多采統一經濟合同立本格式,即標準契約格式,其中均附仲裁條款;(二)大陸對外簽訂之「貿易協定」,多鼓勵當事人利用仲裁機構解決爭議。
  • 2.
    題:
    仲裁協議約定“或裁或審” 是無效條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即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通過達成書面仲裁協定或者共同簽訂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將經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由雙方選定或者仲裁機構指定獨立、公正的仲裁員對該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終局的仲裁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機制。 一般的仲裁機構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合同糾紛、投資金融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 3.
    題:
    大陸對於涉台經貿仲裁幾個爭議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0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7/12/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涉外經濟合同法第 5 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987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人民法院所頒布的「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亦明文表示,必須適用大陸法律,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合同條款無效,因此,涉及上述類型合同若其合同合意以台灣法律為準據法,
  • 4.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1期/兩岸資訊站台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11/15
    資料來源:
    容:
    ● 當事人於經濟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3 年 7 月 17 日 (2003)
  • 5.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7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1/15
    資料來源:
    容: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關於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程新傳、蕭敏以德山建行名義簽訂和履行本案資金拆借合同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 6.
    題:
    兩岸民事判決可以互相承認對台商的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9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2/05/15
    資料來源:
    容:
    某次在台灣停留期間,憑藉在大陸的經濟實力,與台灣某企業簽訂經濟合同,後因違約被台灣企業在台灣告訴而敗訴,但是該台商在台灣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台胞在大陸停留期間,憑藉其在台灣的經濟實力,與大陸某企業簽訂經濟合同,後因違約被大陸企業在大陸告訴而敗訴,但是該台胞在大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所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均在台灣。 台胞在大陸停留期間,憑藉其在台灣的經濟實力,與大陸某企業簽訂經濟合同,後因違約被大陸企業在大陸告訴而敗訴,但是該台胞在大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所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均在台灣。
  • 7.
    題:
    大陸台商常見的合同爭議與對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4/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日常經營中涉及的經濟合同的對造:內銷市場的誘因,捲起台商紛赴大陸各地投資生產銷售,殊不知大陸《合同法》中有諸多與臺灣不同的規定。經營中的經濟合同爭議:這主要有《合同法》中規定的各種有名合同,如買賣、借款、租賃、承攬、建設(含探勘、
  • 8.
    題:
    大陸實行新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1/09/15
    資料來源:
    容:
    」 (五)修改後刪去原第9條第1款:「合營企業生產經營計畫,應報主管部門備案,並通過經濟合同方式執行。
  • 9.
    題:
    三資企業投資法將進行重大修改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11/15
    資料來源:
    容:
    此次外經貿部提呈的修改草案中,建議刪除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9條第1款規定的「合營企業生產經營計畫,應報主管部門備案,並通過經濟合同方式執行。
  • 10.
    題:
    中共新刑法規定那些情況構成破壞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9/15
    資料來源:
    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構成處罰:(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 11.
    題:
    台商對技術合同的基本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合同法》已正式施行了,而自1981年起陸續施行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以及《技術合同法》亦於同日一併廢止。台商赴大陸投資,都免不了要簽訂各種經濟合同,尤其近年來許多高科技產業已將觸角延伸至大陸沿海地區,並在當地設立許多廠房,除增聘大量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新技術的開發研究外,
  • 12.
    題:
    新合同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2/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大陸新合同法已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結合1981年經濟合同法、1985年涉外經濟合同法及1987年技術合同法「三合一」的合同法,頃被台商張老師評選為「1999年大陸台商十大經貿事件」之一,可見其對台商的衝擊與影響頗大。
  • 13.
    題:
    1999年大陸台商十大經貿事件出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期/特別報導
    刊登日期:
    2000/01/15
    資料來源:
    容:
    新合同法於3月15日通過,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經濟合同法》(1981年)、《涉外經濟合同法》(1985年)、《技術合同法》(1987年)在新法實施時同時作廢。
  • 14.
    題: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之後的台商仲裁權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0/01/15
    資料來源:
    容:
    1985年3月21日通過的《涉外經濟合同法》第37條規定:「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允許涉外經濟合同的當事人自由選擇世界上任何仲裁機構。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廢止了《涉外經濟合同法》。對於仲裁,《合同法》第128條規定:「當事人…被廢止的《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條對涉外經濟合同作了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
  • 15.
    題:
    承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當履行申報登記手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被告雙方當事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無效經濟合同從訂立起就沒有約束力,原告要求返還經營所得利潤不能成立;原告提出返還其設備、成品、半成品及材料的請求證據不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發布的《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第5條第二款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如果是由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而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 16.
    題:
    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與風險承擔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9/15
    資料來源:
    容:
    銷貨或從事商品交易,經常使用買賣合同(原稱購銷合同),對於這部三合一合同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自應予以重視。新合同法自第130條至第175條,共有46個條文規範買賣合同的相關權利義務,舉凡適用範圍、基本原則、
  • 17.
    題:
    中共三資企業有關出資額轉讓之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1999/09/15
    資料來源:
    容:
    出資額轉讓的程序 以轉讓的法律根據而言,一是中國大陸《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准許合同轉讓,該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將合同權利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者的,應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 18.
    題:
    新合同法對台資企業的影響(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8/15
    資料來源:
    容:
    的民法通則一直到1986年才提到「債」的觀念,而經濟合同法卻早在1981年即已經訂立;有許多合同上的實務問題,已無法由現行的三個合同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來解決,故有統合、更新合同法的必要。所以當今年10月1日新合同法實施時,這三個舊的合同法也將同時失去其法律效力,「經濟合同法」所規範的,是大陸內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同簽訂問題;「涉外經濟合同法」是大陸的單位或企業與國外的單位或企業簽訂經濟合同時,所必須遵守的法律;「技術合同法」
  • 19.
    題:
    新合同法對台資企業的影響(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7/15
    資料來源:
    容:
    國有三部有關合同的法律,分別是一九八二年頒布的《經濟合同法》、一九八五年頒布的《涉外經濟合同法》和一九八七年頒布的《技術合同法》。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曾表示,主要原因是「客觀情勢發生了變化」:一是國內經濟合同、涉外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分別適用不同的「合同法」,有的規定不盡一致。二是近年來,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詐,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較為突出,在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中明確地規定了,自《合同法》開始施行之日起,原有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 20.
    題:
    新合同法商用的主體與客體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9/06/15
    資料來源:
    容:
    它與已往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適用的主體與客體有何不同?請分別予以說明。新合同法於1999年3月15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屆時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及技術合同法同時作廢,而適用統一的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事物)分別說明於下: 關於主體(人)的適用範圍: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適用於人的範圍各有側重。
  • 21.
    題:
    大陸新合同法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05/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新合同法所訂立的內容是以過去三個合同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的既有內容為基礎,在制定中盡量保留法律本身的連續性與穩定性,但是對於實際操作中的內容有缺陷的加以揚棄,此一部份便涉及到合同法適用主體的內容,過去大陸的「經濟合同法」中並不涵蓋公民之間的買賣、借貸等合同,也不包括消費合同;「涉外經濟合同法」不包括大陸公民與外國人、外國企業之間的合同;「技術合同法」組織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間所簽訂的合同;同時,合同的種類不僅僅在於經濟合同、技術合同,也包括了各類民事合同,這將使台商在大陸進行經貿往來與
  • 22.
    題:
    論大陸新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05/15
    資料來源:
    容:
    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合同法》,並將於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原自1981年底開始施行多年的《經濟合同法》則一併廢止。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種經濟合同的具體規定外,對於合同的法律關係及效力也有更詳盡的規定,實屬大陸地區近年來在經濟上相當重要的法案。
  • 23.
    題:
    如何簽訂經濟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9/04/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依1982年大陸《經濟合同法》第2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再依該《經濟合同法》第6條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換言之,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之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後作成書面,該合同即成立,而在合同訂立之過程中,合同涉及當事人各自之意思表示,即為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之步驟,
  • 24.
    題:
    同屬一個母公司的兩個子公司是否應該相互承擔責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1999/03/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大陸《經濟合同法》第6條、《民法通則》第38條、第84條第二款,第117條第一款、第130條之規定,該院於1994年12月26日判決如下:

「智慧搜尋系統」功能說明

「智慧搜尋系統」可根據USER查詢的關鍵字,快速查詢出大陸台商經貿網所蒐錄的文章,本網站提供智慧搜尋乃因Google搜尋功能雖強大,但它是利用現有Google搜尋功能,而非針對本網站文章內容特別開發的系統。故本搜尋系統與Google的差異如下:

  1. 輸入查詢關鍵字在輸入框的選單中,本系統會自動根據本網站所蒐錄文章與查詢關鍵字的關聯程度,依序顯示「延伸詞彙」並挑選之。Google則是根據其自身建構的全部資料庫,而非本網站蒐錄的文章來判斷關聯性
  2. 輸入查詢關鍵字在查詢後,智慧搜尋系統會帶出與此關鍵字相關的關聯字「智慧關聯提示詞」以供點選來直接搜尋。Google則沒提供本功能。
  3. 提供使用者布林邏輯運算搜尋,利用交集(and)、聯集(or)、排斥(not)組合關鍵字,可精確找到所需文章,Google只可用空白來表示and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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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系統還可根據日期範圍來檢索文章,且可根據「熱門瀏覽」或「最新刊登」來選示排序,且系統管理者也可在後臺設定「熱門關鍵字」以讓USER能快速點選搜尋等功能,而這是Google所沒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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