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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銀行代表處在大陸如何繳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12/15
    資料來源:
    容:
    或者無法採取適當的比例核定代表處收入額的,可採取按經費換算收入的辦法計算徵稅。採取按經費換算收入的辦法計算徵稅時,可僅以代表處提供諮詢業務所發生的費用支出額為基數計算換算。 所謂按經費換算收入的辦法計算徵稅,其公式如下: (1)營業稅的計算:應納營業稅額=收入額 ×(營業稅稅率)5%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 ÷(1-核定利潤率10%-營業稅稅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