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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兩岸繼承法制比較─以臺商家屬繼承臺商中國大陸遺產為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8/30
    資料來源:
    容:
    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則全體繼承人均分遺產;與第二、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1/2,另外1/2再由血親繼承人均分;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2/3,另外1/3再由血親繼承人均分;如無血親繼承人,則配偶可取得全部遺產。中國大陸新修《繼承法》固然規定同順位的繼承人均分遺產,但亦明文規定四種例外不均分遺產的情況,而且新修《繼承法》允許遺囑人得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產,亦即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使特定法定繼承人無法分配到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