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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灣居民法定繼承中國大陸不動產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7期/經營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24/05/15
    資料來源:
    容:
    」 [2]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 2.
    題:
    省時省力「金融遺產服務一站式」之運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3/11/16
    資料來源:
    容: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例如除戶之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規定,中國大陸地區繼承人於繼承開始起(即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之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只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正本及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如由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者,即可到國稅局臨櫃申請向六大金融單位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存款、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人身保險、保管箱、
  • 3.
    題:
    因繼承在中國大陸的不動產時,務必辦妥「登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12/22
    資料來源:
    容: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21條第1款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這財產又稱「遺產」(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22條第1款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 4.
    題:
    如何辦理中國大陸房產繼承相關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11/24
    資料來源:
    容:
    辦理繼承公證時,王君應持有及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與旁系血親姊姊與母親身分證及戶籍資料、與被繼承人自書遺囑原件亦應提交;讓公證員確認遺囑真正,與確認因自書遺囑使其他繼承人無繼承資格事;
  • 5.
    題:
    外祖父母與祖父母均為同一順位繼承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8/30
    資料來源:
    容:
    按我國《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21條第1項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 6.
    題:
    臺商個人涉及之遺產稅問題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8/30
    資料來源:
    容:
    其遺產價值之計算,應依同法第 10 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所需文件:申請人身分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四、課稅稅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規定,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 7.
    題:
    臺商繼承人如何持遺囑繼承中國大陸遺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8/30
    資料來源:
    容:
    並由姐姐戊小姐擔任監護人,臺商甲小姐其生前雖在臺灣立有遺囑,依中國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前段規定,原應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即臺灣《民法》規定;但依中國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後段規定,對於不動產的法定繼承,則應適用「
  • 8.
    題:
    兩岸繼承制度在法制上的差異-中國大陸姻親盡主要贍養義務仍得享有繼承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3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5/26
    資料來源:
    容:
    因此,如被繼承人生前未合理規劃與財產分配,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財產兄弟鬩牆之爭恐將浮上檯面。
  • 9.
    題:
    臺灣居民於《民法典》施行前繼承中國大陸遺產之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4/22
    資料來源:
    容: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中國大陸地區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統一《民法典》,因遺產繼承是以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發生效力,依中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效力若干規定》第1條:《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實引起之民事糾紛案件,
  • 10.
    題:
    中國大陸新「民法典」視角下繼承問題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4) 《民法典》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 11.
    題:
    臺胞在中國大陸所有的房地產於過世後應如何辦理繼承與拋棄繼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故為涉外民事關係的事件,依大陸地區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某乙長年居住在上海,且不動產都在中國大陸地區,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同法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基於上開規定,某乙的繼承人為丁、戊、甲、己、庚。
  • 12.
    題:
    兄弟姊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又同法第1128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除了直系血親卑親屬(大陸民法典稱為直系晚輩血親)可以代位繼承外,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28條第2項又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 13.
    題:
    中國大陸籍之非婚生子女如何繼承臺灣遺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0/08/26
    資料來源:
    容:
    然後於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臺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
  • 14.
    題:
    在中國大陸之房產應由兩岸哪些親屬繼承及其份額各應為多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5/28
    資料來源:
    容:
    故某甲生前系爭房產依臺灣法律應屬某甲之財產,並非與某丙共有,再依中國大陸繼承法第2條、第3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遺產為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系爭房產為某甲之遺產。依中國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法律所在地。
  • 15.
    題:
    臺商可否生前處分中國大陸之財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5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4/11
    資料來源:
    容:
    被繼承人死亡,儘管其承擔撫育子女的責任、義務亦隨之消失,但胎兒出生後需要撫育,故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儘可能地滿足胎兒之成長需要,減輕生存壓力。
  • 16.
    題:
    中國大陸臺商遺產繼承權相關案例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3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2/12
    資料來源:
    容:
    而中國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産法定繼承, 關於中國大陸繼承法之規定 (一)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第23條); (二)繼承人第一順位是配偶、
  • 17.
    題:
    借名登記的中國大陸地區房產如何辦理繼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8/06/05
    資料來源:
    容:
    次按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之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被繼承人如在大陸地區留有不動產,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及父母(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者),因此王小姐您要用台灣人身份繼承您先生於大陸留下的房地產,依大陸地區法律並無問題。
  • 18.
    題:
    如何辦理繼承中國大陸房地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10/20
    資料來源:
    容: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 父母」,因此被繼承人如在中國大陸地區留有不動產,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子女、 及父母(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者),因此臺灣人子女繼承父親於大陸房產,依中 國大陸地區法律並無問題。
  • 19.
    題:
    辦理大陸房產繼承過戶之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06/14
    資料來源:
    容:
    』次按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之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被繼承人如在大陸地區留有不動產,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及父母(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者),因此臺灣人子女繼承父親於大陸房產,依大陸地區法律並無問題。
  • 20.
    題:
    繼承人如何申辦被繼承人在大陸土地權利之繼承事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3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09/03
    資料來源:
    容:
    在申辦登記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當事人應當提供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大陸「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死亡在法律上又分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申請登記,必須提供繼承開始的證明即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實踐中,當事人正常「生理死亡」的,應當提供醫院的證明;非正常生理死亡的,應當提公安機關的證明;「被宣告死亡」的,
  • 21.
    題:
    放棄繼承權在大陸法律的相關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2/03/15
    資料來源:
    容:
    詢問筆錄除需要按照《公證程式規則》的規定應當載明的內容外,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地點、原因;(二)被繼承人生前工作單位、住址、婚姻狀況;(三)
  • 22.
    題:
    如何辦理大陸土地權利遺產的繼承事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4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9/12/15
    資料來源:
    容:
    當事人應當提供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死亡在法律上又分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 「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因此當事人申請登記,必須提供繼承開始的證明即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實踐中,當事人正常生理死亡的,應當提供醫院的證明;非正常生理死亡的,應當提公安機關的證明;被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
  • 23.
    題:
    辦理大陸房產繼承之公證及過戶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11/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時效 : 效律沒有規承過戶的時效問題,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辦理無遺囑公證時,需提交的資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親屬關係的證明檔、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契稅完稅證和契稅完稅貼花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到房地產中心進行房地產繼承的登記。
  • 24.
    題:
    大陸台商如何保障財產安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0/15
    資料來源:
    容:
    按照大陸法律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註十七)。

「智慧搜尋系統」功能說明

「智慧搜尋系統」可根據USER查詢的關鍵字,快速查詢出大陸台商經貿網所蒐錄的文章,本網站提供智慧搜尋乃因Google搜尋功能雖強大,但它是利用現有Google搜尋功能,而非針對本網站文章內容特別開發的系統。故本搜尋系統與Google的差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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